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药行政处罚信息(第十期)
发布时间:
2022-02-21
作者
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滑县众友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资的食用农产品案 | 滑市监处罚[2022]76号 | 滑县众友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 92410526MA47J6JT9K | 焦涛 | 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资的食用农产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给与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24元; 3、罚款人民币¥3000元),罚没款共计¥3224元 | 主动履行 2022年3月08日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2-21 |
序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2 | 滑县道口艳涛时令小菜万富农贸店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 滑市监处罚[2022]70号 | 滑县道口艳涛时令小菜万富农贸店 | 92410526MA44A9YF60 | 吴艳涛 | 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三的规定给与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没收450元;罚款5500元 | 主动履行 履行期限:15日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2-18 |
3 | 滑县征辉干菜调料门市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生花生米案 | 滑市监处罚[2022】69号 | 滑县征辉干菜调料门市部 | 92410526MA40YFF735 | 白雪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生花生米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五十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给与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60元;罚3000元 | 主动履行 履行期限:15日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2-18 |
4 | 滑县道口四季果园副食批发商行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香蕉案 | 滑市监处罚[2022]61号 | 滑县道口四季果园副食批发商行 | 92410526MA3XH1QK7U | 张晓非 | 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香蕉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五十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给与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2.1元;罚款3000元 | 主动履行 履行期限:15日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2-21 |
5 | 道口鑫鑫烟酒副食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滑市监处罚[2022]60号 | 道口鑫鑫烟酒副食商行 | 92410526MA413UNBXR | 罗克荣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1箱零2瓶”汾酒”牌玻璃瓶汾酒;没收违法得行50元,罚款2950元 | 主动履行 履行期限:15日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2-21 |
6 | 耿会恩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韭菜案 | 滑市监处罚[2022]75号 | 耿会恩 | 耿会恩 | 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韭菜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五十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给与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5元;罚款3000元 | 主动履行 履行期限:15日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2-21 | |
7 | 滑县三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交易市场运行过程中未履行义务案 | 滑市监处罚[2022]68号 | 滑县三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92410526MA9FUHP492 | 王光华 | 在交易市场运行过程中未履行义务 |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 主动履行 履行期限:15日 |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