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扶贫项目管护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9-29
作者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滑县扶贫项目管护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9月29日
滑县扶贫项目管护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扶贫项目管护长效机制,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杜绝重建轻管倾向发生,确保扶贫资产持续发挥效益,按照《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扶贫办〔2020〕15号)、关于印发《滑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滑扶贫办〔2020〕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扶贫资产登记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扶贫项目管护,是指脱贫攻坚项目建设完工投入使用移交后的管理、维修和保护等工作。
第三条扶贫项目管护范围。2016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贫困县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社会扶贫资金等投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扶贫项目类型。结合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将扶贫项目划分为公益类项目、产业类(经营性)项目和到户类项目。其中,公益类项目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项目;产业类(经营性)项目包括设施农业、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等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到户类项目包括通过扶贫资金发放补助形式帮扶贫困户自身发展所取得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扶贫项目管护原则。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经营、谁管护”的原则实行后期管护。
第六条扶贫项目管护责任人。要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后期管护工作,明确管护责任,确保扶贫资产正常使用、运营,发挥资产的长期效益。
第七条基础设施和公益性类项目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实行后期管护,各实施扶贫项目的行政村要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后期管护工作,明确管护责任。
管护责任人要定期巡查和检修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在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使用过程中,任何单位、各行政村(村民小组)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收取任何费用,确保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及项目资产完整,发挥项目的长期效益。
第八条产业类(经营性)项目按照“谁经营,谁管护”的原则,落实管护主体责任。由经营方对项目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进行具体管理管护,做到损坏及时维修、维护,确保各类设施运营正常、安全使用;由行政村村委会对项目的维护、运营监管等工作进行监督。经营期间要加强管护,确保项目资产完整,长期发挥效益,起到增收致富作用。
第九条到户类项目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实行后期管护,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受益户所有,由受益户自主经营管理。
第十条 公益类项目,乡(镇)、街道办负责统筹本区域内扶贫项目管护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统筹安排项目村村集体收入等多种方式,筹集管理和使用区域内扶贫项目管护经费,损坏一处、维修一处,确保扶贫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一条 产业类(经营性)项目,经营方作为管护主体,负责所经营扶贫项目维修经费,损坏一处、维修一处,确保扶贫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二条乡、村两级要有效运用公益岗就业人员,结合自身工作,对项目管护工作作好监督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反映,由乡村两级及时进行整改解决。
第十三条项目管护工作落实情况及项目是否长期发挥效益,与县级扶贫项目资金投入直接挂钩,项目资金向管护落实到位,项目效益发挥好的乡镇(街道)倾斜,重建轻管的乡镇(街道)减少项目资金投入。
第十四条扶贫项目后期管护要求确保项目资产安全、完整和正常运营、使用。对故意损坏或随意处置变卖项目资产的,责令限期修复或照价赔偿,直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