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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滑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滑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7-01 作者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滑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滑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滑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滑县财政局

2020年7月1日

滑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有效利用和规范管理,保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发挥扶贫资金最大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和《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2016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贫困县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社会扶贫资金等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

第三条扶贫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坚持保值增值、产权清晰、优先助贫、循环利用、监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扶贫资产的管理,对扶贫资产确权、变更、经营、收益分配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指导项目乡(镇)、街道办扶贫资产确权、变更、经营、收益分配、销毁、日常监管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项目资产核查、入账、建立项目台账、建立健全扶贫资产后续管护、收益分配制度。监督指导项目村村民委员会履行责任、接受上级指导监督。各项目村负责本村所有扶贫资产核查、入账、登记、经营、管护、收益分配等具体工作,接受上级指导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滑县行政区域内财政资金投入扶贫领域所形成资产的管理。社会帮扶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按出资者意愿可参照本办法管理。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扶贫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第六条扶贫资产所有权,除明确到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部分外,均执行属地管理。资产所有者要依据扶贫相关资料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详细登记资产的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折旧、净值、所有权人、经营权人和收益权人等相关内容,并对扶贫项目资产的使用变动情况、收益分配变动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扶贫产业项目资产所有权分四种情况。

1.村集体实施经营的产业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在项目经营期限内归项目村集体所有,期间由项目村村民委会管理和运行。

2.村集体委托企业或合作社经营的产业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在项目经营合同期间归集体所有。合同期满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签订项目经营合同、或由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回购、或根据国家扶贫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3.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项目户所有。

4.以乡镇集中实施的产业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在项目经营合同期间归项目乡镇所有,由项目乡镇行使出资人权益,统一管理和运行;合同期满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签订项目经营合同、或由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回购、或根据国家扶贫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5.以县为单位集中实施的产业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在项目经营合同期间归县人民政府所有,由县政府委托符合资质的单位行使出资人权益,统一管理和运行;合同期满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签订项目经营合同、或由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回购、或根据国家扶贫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条资产所有者采取民主决策,依据规定程序确定经营主体,并赋予经营权。

1.经营主体包括组织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的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等。新招商引资企业除外。

2.所有者与经营者须签订经营协议或合同,确定经营方式、带贫机制、经营期限、收益分配、风险防控等,同时明确经营者扶贫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扶贫资产经营方式包括集体自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股份合作、租赁经营等。经营者要优先选择本地贫困劳动力,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通过就业增收脱贫。

3.经营期限由所有者与经营者自主协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一年,最高不超过五年,经营期限结束后根据实际另行商定。

第九条扶贫项目中基础设施和公益性资产原则上归项目村村集体所有。由村登记入账、村民委员会统一建立各类管护制度,分类管护,无偿为项目村村民提供公益性服务。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扶贫项目中经营性资产的收益权归项目覆盖贫困户所有;

第十一条资产收益权为贫困户所有,根据脱贫攻坚情况,适时开展受益对象动态调整,对于稳定脱贫的农户不再享受贫困户优先扶持政策,调整出的资产收益权可分配给其他贫困户或村集体。确保扶贫项目资产保值增值并长期发挥效益,鼓励积极探索创新资产收益扶贫模式。

1.正常脱贫的,脱贫后仍能享受扶贫政策的,可以继续享受原有补贴和分红等;

2.稳定脱贫的,确定不再享受扶贫政策的,相应的资产收益,可以通过规定程序转移由新识别的贫困户享受;

3.项目对应的贫困户脱贫退出后,不再享受政策,又无足够多的新贫困户纳入,可以通过适当提高贫困户资产收益权金额,从而提高贫困户收益,也可以将多出的资产收益归村集体所有,壮大集体经济,继续用于扶贫事业。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贫困户与实施主体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发挥村集体和农民合作社的纽带作用,鼓励将资产折股量化给村集体、贫困户。

第三章扶贫资产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扶贫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可在法律和现有制度框架下,积极探索,自主创新,因地制宜,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合理确定具体的收益分配方案。

第十四条扶贫经营性资产收益可根据以下要求进行管理。扶贫项目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投入到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的,由经营主体自主运营。按照资产投资主体与经营主体签订的有效合同获取项目收益。

第十五条资产收益类项目的收益,综合考虑市场、折旧、上级政策调整等因素,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情况进行确定。收益分配一般按正常生产周期决定,收益分配周期不得超过一年,原则上在每年初对上一年度的收益进行清算,收益分配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落实,一年分配1-2次为宜。收益分配要坚持公开透明,确保群众享有扶贫资产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收益分配要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不搞平均分配,避免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资产收益项目要优先吸纳本地贫困劳动力就业,帮助有劳动力的贫困户通过就业脱贫增收。产业扶贫项目要尝试资产收益与贫困户就业相结合的模式管理,探索实施贫困户通过本地就业增加收入。

第十六条经营性资产脱贫攻坚期内,所得收益除用于支付地租等必要运营费用外,重点用于未脱贫户的增收和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向无劳动力、老弱病残贫困户倾斜,优先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和纳入扶贫系统的“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经营性资产脱贫攻坚结束后,所得收益原则上集中用于扶贫资产维护、脱贫成效巩固及公共服务领域。扶贫资金投资入股合作经营所得分红收益原则上用于脱贫户脱贫成效巩固。国家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有明确规定的,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环节档案包括民主决策记录、收益分配方案、收益收支票据等方面资料;做好各环节档案资料归档工作。

第四章扶贫资产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扶贫资产管理各方,根据各自权责和职能对资产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

1.各项目村每年对扶贫资产进行发包、出租、转让、变卖、报废处理等情况需通过“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即由村党支部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则上每年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及时整改,重大问题及时向县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九条扶贫资产所有者要履行如下管理职责:

1.规范建立扶贫资产台账,切实做好扶贫资产经营、管护等工作;

2.保障扶贫资产的安全、完整;

3.维护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合法权益;

4.负责扶贫资产的日常管理及风险控制;

5.负责扶贫资产的收回和经营者的选定。

第二十条扶贫资产经营者负责扶贫资产的日常维护,保证正常经营。

第二十一条扶贫资产所有权、经营权转移变更以及出现资产损毁时,可通过聘请第三方等方式,遵循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按法定程序进行评估,评估确认结果作为扶贫资产使用和处置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扶贫资产经营者和经营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扶贫资金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发生变更的,需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三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毁的,应由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评估证明文件,可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并参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不得用扶贫资产为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扶贫资产所有权的变卖、报废和资产所有权的转移以及经营权或经营方式的变更均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公示公告等形式公开,提高透明度。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

第二十五条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受益对象、实施主体、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群众享有扶贫资产及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村两委班子及驻村工作队对扶贫资产履行监督职能。

第二十六条扶贫资产的确权、变更、经营、收益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方案、会议纪要、公示、资金拨付、图片等资料要及时归档,形成完整的档案,长期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扶贫资产所有权争议,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裁定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扶贫资产管护维修

第二十八条扶贫项目后期管护,是指脱贫攻坚项目建设完工投入使用移交后的管理、维修和保护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基础设施和公益性资产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实行后期管护,各实施扶贫项目的行政村要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后期管护工作,明确管护责任。

第三十条经营性资产按照“谁经营,谁管护”的原则,落实管护主体责任。由经营方对项目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进行具体管理管护,做到损坏及时维修、维护,确保资产设施运营正常、安全使用;由行政村村委会对项目的资产维护、运营监管等工作进行监督。经营期间要加强管护,确保项目资产完整,长期发挥效益,起到增收致富作用;无经营期间由资产所有单位负责管护;

第三十一条 基础设施和公益性资产,乡(镇)、街道办负责统筹本区域内扶贫项目管护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统筹安排项目村村集体收入等多种方式,筹集管理和使用区域内扶贫项目管护经费,损坏一处、维修一处,确保扶贫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十二条 经营性资产,经营方作为管护主体,负责所经营扶贫项目维修经费,损坏一处、维修一处,确保扶贫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六章扶贫资产的处置与核销、核减

第三十三条扶贫资产的处置需经村“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通过后,在村内公示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处置时要按法定程序进行评估,评估确认结果作为扶贫资产处置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根据扶贫资产价值情况,对扶贫资产投入200万元以上的,处置方法实行公开拍卖方式,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村、乡(镇)要对处置结果进行公示,所得资金按照国家扶贫政策执行,用于扶贫事业发展。国家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处置有明确规定的,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处置所得及时足额缴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资金专户,并进行财务核算,且登录固定资产登记簿资产目录。

第三十六条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年久自然消亡或减少的资产,必须进行严格审核,查明原因,经村“四议两公开”制度通过后,在村内公示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经乡(镇)政府公示,方可核销或核减。

第七章违规行为处理

第三十七条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或者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街道办及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

3.违反规定处置扶贫资产,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4.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5.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

6.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扶贫资金资产资源。

第三十九条扶贫资产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本规定凡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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