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发布时间:
2021-11-03
作者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在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通过巡查日志和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音像记录: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活动记录的环节主要有: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决定、送达等。
第二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也要力争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定为高级风险,采取刻录光盘的方式,长期留存音像资料:
(一)对城市管理工作不满、抵触情绪严重或之前发生过执法冲突、纠纷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管理的。
(二)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三)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四)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八条 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归档、保存。
第九条 要定期做好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三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条 局机关定期对各执法队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十一条 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影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行政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