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房源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5-11
作者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滑县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房源分配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 9月 26 日
滑县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房源分配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切实解决好我县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滑政〔2015〕21号)的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滑县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房源分配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家庭在本县县城规划区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含)和在滑县县城规划区内稳定就业的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本县未享受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含直管公房),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均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县城规划区内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本县县城规划区内户籍6个月以上。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国家统计局滑县调查队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县城规划区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含直管公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含)。
4.申请人年满法定结婚年龄。
5.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6.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非本县县城规划区内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非滑县户籍持有《滑县居住证》。
2.在县城规划区内稳定就业,连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6个月及以上。
3.在县城规划区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含直管公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含)。
4.申请人年满法定结婚年龄。
5.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国家统计局滑县调查队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7.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县城规划区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含直管公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含)。
2.新就业大学生(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未满5年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和引进人员不受户籍年限、养老保险缴纳时限和年龄限制。
3.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4.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
1.在各类企业、个体经营注册资金额超过10万元的。
2.购有10万元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的计税金额为准)的机动车辆。
3.计入征信黑名单或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4.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二、申请材料
(一)县城规划区内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2.婚姻情况(结婚证、离婚证等材料)。
3.审核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非本县县城规划区内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2.婚姻情况(结婚证、离婚证等材料)。
3.职工养老保险缴存证明。
4.外地户籍需提供居住证。
5.审核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2.婚姻情况(结婚证、离婚证等材料)。
3.全日制以上学历证明。
4.职工养老保险缴存证明。
5.滑县引进人才证明。
6.审核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审核程序
(一)受理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采取网上和窗口受理两种方式。
1.网上受理。申请对象通过“滑县政务网”网上自主办理。
2.窗口受理。申请对象可到滑县政务服务大厅住建局窗口办理。
(二)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采取“1+1+N”(1张身份证、1份承诺授权书、N个自证材料)的审核方式。
1.大数据共享信息实时比对审核。对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进行比对的,由滑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组织协调公安、民政、市场监管、人社、不动产、税务、住房公积金、法院、人行等部门,对申请人的车辆、低保、经营注册、养老保险缴存、公积金缴存、征信等信息进行实时查询比对。
2.人工比对审核。对于不能够通过部门信息比对的,由申请对象承诺申报并出具查询授权声明,拍照上传或窗口提交相关信息,通过人工方式,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在接到信息核实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居住、收入、财产等情况完成核实。
3.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三)核准
对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实时核准,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核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诉并提交证明材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对申诉材料进行复审并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户籍、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自当发生变化之日起30内如实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
(四)信息公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取得保障资格的申请人在县政府网站上予以信息公示,接受监督。
四、供应分配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准申请人获得保障资格后,每季度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进行公开抽签分配,办理实物保障手续。
(一)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随时申请随时受理方式。
(二)每批次受理截止时间为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号之前。
(三)申请人根据房源情况意向申请(只能选择一个公租房小区,房源在县政府网站上查询)。
(四)实物配租方案确定后,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物业服务合同等入住手续的,其保障资格作废,自作废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提出保障资格申请。
五、住房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原则上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
六、有关规定
(一)具有县城规划区内户籍以户口簿居住地址为准。
(二)具有县城规划区内户籍家庭(申请人夫妻一方是县城规划区内户籍的,应视为县城规划区内户籍家庭)。
七、其他事项
(一)符合保障条件需定向集中安置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青年教师医生等行业职工及城市重点工程、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搬迁户需要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安置的及其它应优先保障的住房困难对象,由用人单位统一或优先保障住房困难对象向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可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安置。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积极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协同配合,做好大数据系统无法比对情形的审核工作。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日常监管。对入住后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每1年进行一次资格复核,实行动态调整,实施信用管理,申请人和保障对象所作承诺必须客观真实,经审核发现采取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及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方案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对方案实施前已取得资格实物配租的家庭,在租赁期内仍按原分配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动态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