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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某加油站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 2026-09-02 作者: 来源: 应急管理局

  2026年7月11日,我局接举报电话,称滑县某加油站进行吊装作业时现场无人管理,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站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吊车仍在现场进行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的规定和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54条违法行为裁量阶次A:“有1处(次)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加油站作出“罚款18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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