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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某装饰材料门市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 2026-03-09 作者: 来源: 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16日,接河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举报,举报内容称:滑县某装饰材料门市部生产车间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当日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工贸行业安全监督股到该门市部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发现该门市部生产车间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的规定,对该门市部“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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