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自然资源全面从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3-27
作者
来源:
滑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滑县自然资源全面从严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3月27日
滑县自然资源全面从严管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河南代表团审议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推动我县自然资源管理事业再上新台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整治整改与生态修复同步推进”的原则,针对2016年以来存量违法违规用地和2019年新增卫片违法违规用地问题进行全面清理、彻底整治。通过整治整改“消化存量、遏制增量”,切实“扛稳粮食安全这个重任”和“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二、工作任务
(一)2016年以来的存量违法违规用地图斑(190宗,面积546.24亩,其中耕地313.11亩,基本农田206.70亩)。
(二)2019年新增卫片的违法违规用地图斑(43宗,面积366.60亩,其中耕地89.02亩,基本农田2.20亩)。
(三)2020年新增季度卫片的违法违规用地图斑(数据适时更新下发)。
(四)审计署审核认定的2006年以来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图斑(7836宗,面积17683.10亩,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三、时间节点
自2020年4月1开始至2020年11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1日——6月30日,完成整改任务的60%。
第二阶段:7月1日——9月30日,完成整改任务的90%。
第三阶段:10月1日——11月30日,完成全部整改任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各乡镇(街道办)、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刻认识开展自然资源全面从严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力以赴抓落实,坚决摒弃“不想为、不敢为、不愿为”的错误思想,认真对待、处理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合力推动我县自然资源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乡镇(街道办)要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违法违规用地整改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主动靠前指挥、抓好统筹协调,分管负责同志要定期进行调度、解决具体问题、组织攻坚突破。自然资源局要积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职尽责,建立协调联动沟通机制,形成推进合力,坚决完成整改任务。
(三)完善监管网络,依法履职尽责。各乡镇(街道办)每周对辖区进行至少一次全覆盖、无死角巡查,并建立工作台账,每周五下午5点前将本周巡查情况报自然资源局汇总。
(四)做好信访维稳,维护秩序稳定。各乡镇(街道办)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群众接待来访、劝慰安抚、舆情处置、解释疏导等工作,确保我县自然资源执法全面从严管理工作有序推进。
五、责任追究
(一)周汇总。自然资源局每周对乡镇(街道办)所报巡查情况进行汇总、通报。
(二)月排名。县政府每月对各乡镇(街道办)违法违规用地整改情况进行排名,并通报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违法违规用地整改比例低的后三名和违法存量大的前三名乡镇(街道办)进行全县通报批评,同时,在县电视台进行曝光。
(三)季约谈。县政府对连续三次排名整改比例低的后三名和违法存量大的前三名乡镇(街道)乡镇长(主任)进行约谈,对主管乡镇(街道)主管副职予以诫勉谈话;对连续四次排名整改比例低的后三名和违法存量大的前三名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进行约谈,对乡镇(街道)乡镇长(主任)予以诫勉谈话。已完成阶段整改任务的后三名乡镇(街道办)不再进行约谈。
(四)年追责。1.违法违规用地整改情况追责。县政府对连续三个季度违法违规用地整改比例低的后三名和违法存量大的前三名乡镇(街道办),对其乡镇长(主任)予以免职。2.新增违法违规用地的追责。对单宗或累计占用基本农田面积1亩以上(含1亩)或占用耕地面积4亩以上(含4亩)6亩以下(不含6亩)的,约谈主管副乡镇长(副主任)、网格员和村“两委”负责人、自然资源局巡查人员;对单宗或累计占用基本农田面积3亩以上(含3亩)或占用耕地面积6亩以上(含6亩)10亩以下(不含10亩)的,约谈乡镇长(主任),对主管副乡镇长(副主任)、网格员和村“两委”负责人、自然资源巡查负责人予以追责;对单宗或累计违法占用基本农田面积5亩以上(含5亩)或占用耕地面积10以上(含10亩)的,约谈党委书记,对乡镇长(主任)、自然资源局巡查主要负责人予以追责。对群众信访、媒体曝光、上级交办的案件应发现而未发现的、能发现而未发现的,由乡镇对其网格员和村“两委”负责人进行调查处理,自然资源局巡查人员由驻局纪检组调查处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