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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抗旱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23-04-10 作者 来源:

  滑县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做好我县抗旱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准备地防御旱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旱灾损失,减轻灾害风险,提高抗旱应急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和时效性,保证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为各相关部门科学决策、抗旱救灾提供依据,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抗旱预案编制大纲》《抗旱预案编制导则(SL590-2013)》《区域旱情等级(GB/T 32135-2015)》《干旱灾害等级标准(SL663-2014)》《旱情等级标准》(SL424-2008)《河南省抗旱应急预案》《安阳市抗旱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抗旱的原则。

  (2)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

  (3)抗旱工作实行以人为本、防抗救结合、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协调生产和生态用水。

  2指挥体系及职责2.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由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有关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负责领导、组织及协调全县的抗旱工作,拟订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等,组织制订《滑县抗旱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全县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旱应急措施,组织灾后处置和有关协调工作。

  县防指下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县防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

  县防指成员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人民武装部、团县委、县发展改革委、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应急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林业总站、县南水北调工作建设服务中心、县广电网络中心、县气象局、县黄河河务局、县卫河河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滑县供电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滑县分公司、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滑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滑县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滑县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滑县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安阳滑县石油分公司。

  2.2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乡镇级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抗旱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3预防及预警3.1干旱分级标准县级干旱灾害等级分为:轻度干旱(Ⅳ级)、中度干旱(Ⅲ级)、严重干旱(Ⅱ级)和特大干旱(Ⅰ级)四个级别,并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1.1农业干旱分级标准根据区域农业旱情评估及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指标,依据干旱等级综合评估标准,将农业干旱分为四级,即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

  (一)轻度干旱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轻度干旱:

  1、区域农业旱情指数0.1≤Ia<0.6;

  2、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5%≤Ppd<10%。

  (二)中度干旱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中度干旱:

  1、区域农业旱情指数0.1≤Ia<0.6,并且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5%≤Ppd<10%;

  2、区域农业旱情指数0.6≤Ia<1.2;

  3、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0%≤Ppd<15%。

  (三)严重干旱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严重干旱:

  1、区域农业旱情指数0.6≤Ia<1.2,并且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0%≤Ppd<15%;

  2、区域农业旱情指数1.2≤Ia<2.1;

  3、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5%≤Ppd<20%。

  (四)特大干旱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特大干旱:

  1、区域农业旱情指数1.2≤Ia<2.1,并且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5%≤Ppd<20%;

  2、区域农业旱情指数2.1≤Ia≤4;

  3、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20%≤Ppd。

  3.1.2城市干旱分级标准根据城市干旱缺水率指标,依据干旱等级综合评估标准,将城市干旱分为四级,即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

  (一)轻度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5%

  (二)中度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10%

  (三)严重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20%

  (四)特大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30%

  3.2预防3.2.1气象水文信息气象、水利部门应加强对当地干旱期天气预报、土壤墒情和水量监测,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部。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旱灾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3.2.2工程信息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河道、灌区等工程的管理,按要求将河道、灌区来水、蓄水、灌溉情况及工程运行状况向有关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3.2.3旱情信息(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域、程度、受旱范围、受旱面积、影响人口,以及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了解当地的旱情、水情、农情等情况,掌握水雨情变化、工程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作物长势和城乡供水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4信息报告制度遇干旱时,气象部门监测的雨情、土壤相对湿度、气温、蒸发量应每旬上报;遇特大或严重干旱时,要加大雨情、土壤相对湿度、蒸发量的报送频率。

  遇干旱时,水利部门监测的地下水位变化情况、河道蓄水情况应每旬上报;遇特大干旱和严重干旱时,监测的河道蓄水情况要逐日上报,监测的地下水位变化情况要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遇特大干旱和严重干旱时,水利部门要加强水质监测,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质监测结果;需要调水时,要加密监测;出现水污染事件时,要每日上报水污染情况。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干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统计和核实所管辖范围内的旱情、旱灾和抗旱行动情况等抗旱信息,及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政府。县防指成员单位负责掌握的有关干旱信息及职责履行情况,应及时报告县防指。

  3.2.5信息发布制度抗旱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旱情由县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布;旱灾由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发布;农业灾情由县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发布;与抗旱有关的气象信息由气象主管部门发布。各有关单位信息发布要严格按照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准确及时公布信息,确保客观性和权威性。

  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刊播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核发的旱情及抗旱信息,并标明发布机构名称和发布时间。

  3.2.6预防准备工作(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干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抗大旱、抗长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抗旱责任人、抗旱队伍和预警措施,加强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从政策、技术等方面加大对抗旱服务组织的扶持力度。

  (3)工程准备。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对管护范围内的抗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对存在影响抗旱的各类抗旱设施和水源工程进行应急修复;应急调水的城乡,要认真落实应急调水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级抗旱预案,针对主要缺水乡镇,还要制定专门的应急调水方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

  (6)信息准备。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组织完善抗旱信息系统,实现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指挥决策支持能力。

  (7)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抗旱通信畅通。健全水利、气象测报站网,确保墒情、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8)抗旱检查。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对抗旱责任制、抗旱预案、抗旱设施、抗旱物资储备等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3.3预警3.3.1预警发布县抗旱应急预案的干旱预警等级按旱情等级来确定,同时考虑区域内城乡干旱缺水情况,分为四级,即Ⅳ级预警(轻度干旱)、Ⅲ级预警(中度干旱)、Ⅱ级预警(严重干旱)和Ⅰ级预警(特大干旱)。

  县干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由县防指负责干旱预警信息发布和宣布干旱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干旱等级、干旱发生的时间、地域、程度、受旱范围、受旱面积、影响人口,以及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预警信息发布程序:旱情发生后,由县防指组织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和专家对全县旱情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干旱灾害等级。当旱情达到轻度干旱或以上时,发布干旱预警。当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县防指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宣布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简称市防指)、市应急管理局。

  预警信息发布方式:利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广播、电视或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3.3.2预警行动1.干旱灾害预警(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实时掌握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2.干旱风险图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干旱风险图,为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4应急响应行动4.1应对原则按照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应急响应等级与干旱预警等级相对应。当发生本预案规定的事件时,县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旱灾主要影响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响应级别不得低于县级应急响应级别。

  旱灾发生后,发生地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初判发生特大、严重旱灾,原则上由县防指负责应对。

  初判发生中度和轻度旱灾,分别由乡镇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应对,县防指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旱灾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

  旱灾发生后,县防指组织会商,根据旱情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旱情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2Ⅳ级应急响应4.2.1启动条件当农业干旱等级或城市干旱等级为轻度干旱时,发布Ⅳ级干旱预警,经县防指副指挥长批准,启动Ⅳ级抗旱应急响应。

  4.2.2响应行动(1)县防办主任组织应急、水利、气象、农业农村等单位和专家进行旱情会商,分析研判旱情发展变化趋势,提出意见和建议。

  (2)县防指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变化,下发抗旱工作通知,积极组织抗旱。

  (3)县气象局每3日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结果,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4)县水利局每3日报告全县旱情监测和水情情况。

  (5)县农业农村局每3日报告农业受旱和因旱造成损失情况。

  (6)县应急管理局每3日报告旱灾造成全县损失情况。

  (7)旱灾影响地区乡镇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3日向县防指报告旱情发展、抗旱措施和因旱损失情况。

  (8)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工作。

  4.2.3抗旱应急措施合理利用水资源,适时开展人工增雨。

  4.2.4宣传动员受旱灾影响乡镇及时上报县防指,由县防指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旱情,报道有关旱情和抗旱工作开展信息,提高广大群众的节水意识,组织动员群众开展抗旱工作。

  4.3Ⅲ级应急响应4.3.1启动条件当农业干旱等级或城市干旱等级为中度干旱时,发布Ⅲ级干旱预警,经县防指副指挥长批准,启动Ⅲ级抗旱应急响应。

  4.3.2响应行动(1)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应急、水利、气象、农业农村、住建等成员单位和相关专家参加,通报当前旱情和各地抗旱活动情况,分析研判旱情发展,提出会商意见,部署抗旱工作。

  (2)县防指下发抗旱工作通知,并根据情况召开全县抗旱工作会议,派出工作组指导乡镇抗旱工作。

  (3)县气象局每2日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结果,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4)县水利局每2日报告全县旱情监测和水情情况。

  (5)县农业农村局每2日报告农业受旱和因旱造成损失情况。

  (6)县应急管理局每2日报告旱灾造成全县损失情况。

  (7)旱灾影响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2日向县防指报告旱情发展、抗旱措施和因旱损失情况。

  (8)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工作。

  4.3.3抗旱应急措施县防指采取措施应对干旱,优化配置供水水源;实行计划用水,合理安排用水次序,确保抗旱用水。乡镇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调度行政区域内闸坝等所蓄的水量;

  (2)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河道沟渠内截水;

  (3)适时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建设应急水源工程;

  (4)组织救援力量向人畜饮水极度困难地区送水;

  (5)申请实施人工增雨。

  4.3.4宣传动员受旱灾影响乡镇及时上报县防指,由县防指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旱情,报道有关旱情和抗旱工作开展信息,提高广大群众的节水意识,组织动员群众开展抗旱工作。

  4.4Ⅱ级应急响应4.4.1启动条件当农业干旱等级或城市干旱等级为严重干旱时,发布Ⅱ级预警,经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批准,启动Ⅱ级抗旱应急响应。

  4.4.2响应行动(1)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指领导、县防指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参加,通报当前全县旱情和抗旱情况,分析研判旱情发展,提出抗旱应对措施,全面安排部署抗旱工作;

  (2)县防指下发抗旱工作紧急通知,动员全社会参与抗旱;

  (3)县防指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旱情的发展变化,及时派工作组及专家组赴一线指导、组织抗旱工作;

  (4)县防指向县政府和市防指、市应急管理局上报旱灾的发展变化情况。请示市防指、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现场帮助指导工作,提供技术、资金和物资支援,申请跨区域开展应急水源调度;

  (5)县气象局每日8时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结果,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6)县水利局每日8时报告全县旱情监测和水情情况;

  (7)县农业农村局每日8时报告农业受旱和因旱造成损失情况;

  (8)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日8时报告城乡居民饮水困难人数和因旱造成损失情况;

  (9)县应急管理局每日8时报告旱灾造成全县损失情况;

  (10)旱灾影响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日8时向县防指报告旱情发展、抗旱措施和因旱损失情况;

  (11)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工作。

  4.4.3抗旱应急措施县防指立即启动制定的抗旱应急方案,包括抗旱水量调度方案、节水限水方案以及各种抗旱措施。除采取Ⅲ级响应条件下的应对措施外,还可采取以下措施:

  (1)压减供水指标;

  (2)限制高耗水行业用水;

  (3)限制排放工业污水;

  (4)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

  (5)开辟新水源,实施跨行政区域、跨流域调水;

  (6)其他抗旱应急措施。

  4.4.4宣传动员(1)由县防指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统一发布旱情信息;

  (2)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应及时刊播旱情信息;

  (3)新闻宣传部门开辟专栏、专题,精心组织宣传旱情信息、抗旱措施等。

  4.5Ⅰ级应急响应4.5.1启动条件当农业干旱等级或城市干旱等级为特大干旱时,发布Ι级干旱预警,经县防指指挥长批准,启动Ι级应急响应。当旱情持续发展,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县防指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宣布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市防指、市应急管理局。

  4.5.2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指领导和县防指成员单位参加,通报当前全县旱灾情况和抗旱救灾情况,评估旱灾损失,提出抗旱救灾措施,全面做出抗旱应急工作部署。

  (2)县防指下发抗旱工作紧急通知,动员全社会参与抗旱。

  (3)县防指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旱情的发展变化,及时派工作组及专家组赴一线指导、组织抗旱工作。

  (4)县防指向县政府和市防指、市应急管理局上报旱灾的发展变化情况。请示市防指、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现场帮助指导工作,提供技术、资金和物资支援,申请跨区域开展应急水源调度。

  (5)县气象局每日8时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结果,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6)县水利局每日8时报告全县旱情监测和水情情况。

  (7)县农业农村局每日8时报告农业受旱和因旱造成损失情况。

  (8)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日8时报告城市居民饮水困难人数和因旱造成损失情况。

  (9)县应急管理局每日8时报告旱灾造成全市损失情况。

  (10)旱灾影响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日8时向县防指报告旱情发展、抗旱措施和因旱损失情况。

  (11)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工作。

  4.5.3抗旱应急措施县防指立即启动制定的抗旱应急方案,包括抗旱水量调度方案、节水限水方案以及各种抗旱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应对旱灾。除采取Ⅱ级和Ⅲ级响应条件下的应对措施外,还可采取以下措施:

  (1)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

  (2)暂停排放工业污水;

  (3)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4)其他抗旱应急措施。

  4.5.4宣传动员(1)由县防指每天通过媒体向社会统一发布旱情信息,发布《旱情通报》报道旱情及抗旱措施。

  (2)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应及时循环刊播旱情信息。

  (3)新闻宣传部门开辟专栏、专题,宣传抗旱减灾措施,大力宣传节水知识,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引导正确舆论导向,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4)各级防指机构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全力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4.6响应结束(1)当干旱程度减轻,按相应干旱等级标准降低预警和响应等级,按原程序进行变更发布。当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旱情,宣布结束紧急抗旱期;

  (2)依照有关紧急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已使用的物资按灾前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基础设施。

  5应急保障5.1资金保障乡镇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抗旱减灾要求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将抗旱工作经费和抗旱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抗旱减灾投入。

  发生严重或特大干旱灾害,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提出增加抗旱应急经费的具体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

  乡镇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抗旱调水补偿机制。跨行政区域调水的,调水受益者应当给予调出水源者合理补偿,上级政府可给予补助。

  5.2物资保障乡镇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抗旱需要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并按照权限管理与调用。对储备的抗旱物资,要按规定登记造册,实行专库、专人管理,并明确调运管理办法,严格调运程序。抗旱物资的调用,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负责调用。石油、电力、供销等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措施,优先保障抗旱需要。

  抗旱减灾结束后,针对抗旱物资征用和消耗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及时补充到位。

  5.3水源保障乡镇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督促城乡供水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对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在重点地区、重点部位落实应急备用水源,确保乡镇供水安全。特别是干旱缺水城市,要根据实际需要,划定乡镇生活用水水源,当发生严重或特大干旱时,严格限制非生活用水,储备必要的应急水源;对容易出现农村饮水困难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的水源状况,控制农业灌溉,预留必要的饮用水源。

  5.4队伍保障当发生旱灾时,应急队伍的任务主要是调运应急水源、开展流动灌溉,进行抗旱设备的维修、配套,为饮水困难的地区送水等。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抗旱救灾的义务。乡镇级以上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抗旱服务组织深入旱情严重的地区,为农村群众提供解决人畜饮水困难、流动灌溉、维修抗旱机具、租赁抗旱设备、销售抗旱物资和抗旱技术咨询、推广抗旱新技术、承担应急供水等任务。

  5.5医疗保障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6治安保障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旱灾区的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7社会动员保障(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旱灾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旱。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旱灾期间,应按照分工解决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旱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3)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抗旱工作。在抗旱的关键时期,各级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全力抗灾减灾。

  5.8技术保障充分利用旱情监测预报系统、灾情分析评估系统和抗旱调度决策支持系统为抗旱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抗旱专家库。当发生旱灾时,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9信息宣传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由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抗旱的重要公众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县级政府同意后,由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定的发言人,通过本地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6善后工作发生旱灾的当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恢复生产等善后工作。

  6.1救灾救助在遭受旱灾影响的地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做好旱灾救助工作,妥善安排好受旱地区群众的生活,并帮助群众恢复生产和灾后自救。

  (1)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遭受严重旱灾群众的紧急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临时生活安排,保证受灾群众有粮吃、有水喝,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2)医疗卫生防疫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3)农业部门负责种植业结构调整,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作物种植结构,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田间管理,抓好种子、化肥等农资的协调供应,指导落实好改补种,做好农业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旱情缓解后,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组织修复遭受干旱灾害损坏的水利工程;县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遭受干旱损坏的水利工程,优先列入年度修复建设计划。

  (4)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灾后工程修复在抗旱结束后,应及时拆除河道、渠道临时拦水建筑物,恢复河道、渠道等原有功能。督促各地及时回收临时抗旱机械,加强养护和管理,以备下次干旱时使用。

  6.3抗旱工作评估旱情缓解,预警解除后,乡镇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干旱灾害影响、损失情况以及抗旱工作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抗旱工作的意见,从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抗旱工作。

  7预案管理7.1预案编制与修订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编制,及时组织预案评估,并适时修改完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旱灾实际应对和演练中发现问题需作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需要修订应急预案的情况。

  7.2预案宣传培训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宣传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每年至少组织培训一次。要科学合理安排课程,增强针对性,提升各级旱灾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7.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则 名词术语定义:

  (1)干旱风险图: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2)抗旱服务组织: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安全、经济发展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3)干旱评估标准说明:

  1.因旱饮水困难评估

  因旱饮水困难指由于干旱造成城乡居民临时性的饮用水困难(属于长期饮水困难的不应列入此范围)。因旱饮水困难应同时满足条件一(取水地点因旱改变或基本生活用水量小于20L/(人·d))和条件二(因旱饮水困难持续时间d>15),其中条件一任意一项符合即可。

  可采用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的比例Npd来评价。

  因旱引水困难等级划分标准

旱灾

等级

评估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盟)

县级行政区

轻度旱灾

困难人口(万人)

500Npd2000

50Npd100

因旱饮水困难率(﹪)

3Ppd5

5Ppd10

10Ppd15

中度旱灾

困难人口(万人)

2000Npd3000

100Npd300

因旱饮水困难率(﹪)

5Ppd10

10Ppd15

15Ppd20

严重旱灾

困难人口(万人)

3000Npd3500

300Npd500

因旱饮水困难率(﹪)

10Ppd15

15Ppd20

20Ppd30

特大旱灾

困难人口(万人)

3500Npd

500Npd

因旱饮水困难率(﹪)

15Ppd

20Ppd

30Ppd

  2.城市干旱缺水率

  城市干旱缺水率是指城市日缺水量与城市正常日供水量的比值。

  计算公式:

  式中:—城市干旱缺水率(%);

  —城市正常日供水量(m3);

  —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m3)。

  城市旱情等级划分表

城市干旱判别指标

旱情等级

轻度干旱

Ⅳ级)

中度干旱

Ⅲ级)

严重干旱

Ⅱ级)

特大干旱

Ⅰ级)

城市干旱缺水率Pg(%)

5≤Pg10

10≤Pg20

20≤Pg30

30≤Pg

  3.区域综合旱情

  区域综合旱情是指某一区域内农业、受旱和城乡居民因旱饮水困难的综合情况。

  区域农业旱情评估采用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法。

  计算公式:

  式中:Ia—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指数区间为0~4);

  —农作物旱情等级(=1、2、3、4 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Ai—某一旱情等级农作物面积与耕地总面积之比(%);

  Bi—不同旱情等级的权重系数(B1=1、B2=2、B3=3、B4=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区域农业旱情等级划分表

行政区级别

不同旱情等级的区域农业旱情指数Ia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全国

0.05Ial0.1

0.1Ial0.2

0.2Ia0.3

0.3≤Ial≤4

省(自治区、直辖市)

0.1Ial0.5

0.5Ia<0.9

0.9Ia<1.5

1.5Ial4

市(地、州、盟)

0.1Ial0.6

0.6Ial1.2

1.2Ial2.1

2.1Ial4

县(市)

0.1Ial0.7

0.7Ial1.2

1.2Ial2.2

2.2Ial4

  9附件附件1:旱情等级划分表

  附件1

  区域农业旱情等级划分表

行政区级别

不同旱情等级的区域农业旱情指数Ia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全国

0.05Ial0.1

0.1Ial0.2

0.2Ia0.3

0.3≤Ial≤4

省(自治区、直辖市)

0.1Ial0.5

0.5Ia<0.9

0.9Ia<1.5

1.5Ial4

市(地、州、盟)

0.1Ial0.6

0.6Ial1.2

1.2Ial2.1

2.1Ial4

县(市)

0.1Ial0.7

0.7Ial1.2

1.2Ial2.2

2.2Ial4

  因旱引水困难等级划分标准

旱灾

等级

评估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盟)

县级行政区

轻度旱灾

困难人口(万人)

500Npd2000

50Npd100

因旱饮水困难率(﹪)

3Ppd5

5Ppd10

10Ppd15

中度旱灾

困难人口(万人)

2000Npd3000

100Npd300

因旱饮水困难率(﹪)

5Ppd10

10Ppd15

15Ppd20

严重旱灾

困难人口(万人)

3000Npd3500

300Npd500

因旱饮水困难率(﹪)

10Ppd15

15Ppd20

20Ppd30

特大旱灾

困难人口(万人)

3500Npd

500Npd

因旱饮水困难率(﹪)

15Ppd

20Ppd

30Ppd

  城市旱情等级划分表

城市干旱判别指标

旱情等级

轻度干旱

Ⅳ级)

中度干旱

Ⅲ级)

严重干旱

Ⅱ级)

特大干旱

Ⅰ级)

城市干旱缺水率Pg(%)

5≤Pg10

10≤Pg20

20≤Pg30

30≤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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