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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县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4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5-12-23
作者:
来源: 财政局
 

  柴宇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深化改革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物业服务费是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财政性资金。关于“物业服务费交入政府财政专户”的提议,不符合国家现行政策。

  2025年7月10日

  联系单位:财政局非税收入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2-8114216

  联 系 人:赵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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