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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县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069号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时间: 2025-11-05 作者: 农业农村局 来源: 农业农村局

  尊敬的赵子年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滑县农用无人机安全监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农用无人机监管

  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农文〔2024〕582号)文件精神,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由市级及以下农业农村(农机)部门组织实施;同时要求各地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及工作需要,建立由农业农村(农机)、财政、航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应急、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参与的紧急情况联动处理机制。要对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购机者补贴情况建立专项档案,并协调相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文件精神,县农业农村局(农机)将加强农用无人机管理,联合有关部门成立安全监管应急处理机构,强化农用无人机使用安全和日常监督检查,推进我县农业植保高质量发展。前段时间县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对全县专业化防治组织植保无人机数量、型号购买人信息及用药情况等进行了调查登记,为管理奠定了基础;今后县农业农村局在农闲时间或项目实施中对飞手进行农药使用、病虫害识别及防治等技术进行培训,提高飞手科技素质。

  二、农用无人机操作手证书问题

  国务院、中央军委2024年1月1日实施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条例》第十一条明确,使用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应当申请取得运营合格证。使用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林牧渔区域上方的适飞空域内从事农林牧渔作业飞行活动(以下称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无需取得运营合格证。《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书”。从以上规定来看,农用无人机操作证书是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进行培训和考核的。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的规范和管理,并为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提供技术培训、指导、服务。第三十五条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的田间作业人员应当能够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定期组织田间作业人员参加技术培训。从以上规定来看,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职责主要是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提供技术培训、指导、服务。对农业无人机操作人员管理备案、监管与年审等无明确规定。

  三、农用无人机保险保障问题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据咨询,目前购买农用无人机时购机款里均含机身险与第三者责任险,并能及时续保,能够防范农用无人机作业出现的风险。

  四、农用无人机安全问题

  农用无人机操作人员在取得证书前已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进行安全方面的培训;植保无人机本身具有全向避障雷达,有的机型已配备激光雷达+视觉融合(安全系统3.0),飞防过程能够自动避障,安全飞行。同时国内大疆和极飞农用无人机均有飞行监控平台,能够实时监控作业轨迹、高度、喷幅、飞行速度及亩用药液量等,有效保障飞防质量和防治效果。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县域小麦、玉米等主粮使用无人机进行病虫害防控统防统治,在招投标阶段就要求投标的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下称企业)必须提供“项目负责人飞防作业期间全时在岗并及时应对突发事件”的承诺书,无人机操作手必须持有专业组织或培训机构等相关单位统一培训颁发的植保无人机操作手合格证或操作许可证、培训合格证等证书,同时,企业需提供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材料,以确保其有能力安全、规范地开展作业。对提供专业的技术人员方案、专业的飞防服务方案、制定突发应急处理措施的企业可作为加分项优选可安全作业企业。签订合同时,合同内容明确要求飞防企业对所提供的服务有可能造成人员、财物及其他造成伤害的,应有预案和救治或补救措施。中标后,还为中标企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意识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作业安全观念。田间作业时,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力量通过旁站等方式,现场监督飞防作业,无人机操作手时刻紧绷安全之弦。通过在招投标、合同签订和中标后培训以及现场监督等环节对作业安全进行严格要求和规范管理,政府购买无人机飞防服务的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在后续的作业过程中,将持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推动无人机飞防服务安全、高效地开展。

  五、有关其他规定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二)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三)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四)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感谢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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