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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县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38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5-11-05 作者: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尊敬的张壮壮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三轮电动车、四轮车管理》收悉,我局高度重视提案建议,结合职能职责深入研究落实,现答复如下:

  一、电动三轮车产品监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整车整备质量(不包含动力电池)小于等于400kg的电动三轮车生产、销售领域产品质量及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进行监管。执行标准:GB/T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车辆分类应符合GB/T《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术语和定义应符合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目前我县未发现有电动三轮车生产企业。

  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范围电动三轮摩托车包括:

  1.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 ,且电机额定功率总和不大于4kW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2.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4kW的边三轮摩托车。

  3.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4kW的正三轮摩托车。

  我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销售未获得3C认证的电动三轮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电动三轮车的违法行为。检查是否存在未经强制认证销售电动三轮车、认证证书编号与车辆型号及合格证描述不一致或销售充电器与合格证型号不一致等违法行为。

  二、电动四轮车产品监管

  目前,我县未发现有电动四轮车生产企业。我们通常所述电动四轮车产品是指市场上销售的低速电动四轮车产品,目前无强制性及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生产企业依据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未纳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国家六部委《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规定,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全面开展相关清理整顿工作,严禁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速电动车。2021年国家工信部公开征求对推荐性国家标准《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的意见,截至目前相关低速电动车国家标准仍未发布。由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产品质量首先要获得检验资格和资质认定,资质认定时需要相关通行质量标准、技术、方法标准,而低速电动四轮车以上均不具备,目前,全国没有一家低速电动四轮车质量检验检测单位,经检查发现,市场销售企业销售的低速四轮电动车均为企业标准,均由生产企业自行制定企业标准、自行生产和自我进行质量检测,官方或第三方检测机构没有依据对其产品质量进行有效检测,在国内属于质量监管真空状态。这给市场监管部门履行产品质量监管职责造成了困惑。

  在对销售单位检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各经营单位购进车辆时,做好进货检查验收工作,验明产品合格证明等产品标识,同时禁止销售无出厂合格证、厂名厂址、产品执行标准等违反法律法规的低速电动四轮车;销售者售车时,应主动向购买者提供带有合格证、厂名厂址、型号规格、产品执行标准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并向购买者提供销售票据,如实告知或明示购买者所购买电动四轮车的真实情况。

  新能源电动汽车产品是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产品。

  三、市场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2023年以来,我局持续进行电动三、四轮车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开展规范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监督检查、宣传教育及质量帮扶活动,督促经营单位依法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一是根据市局工作要求,开展了生产销售维修单位摸底排查工作。对电动自行车、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维修单位进行摸底排查,建立了电动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单位动态监管台账。目前,我县未发现有电动三轮车及电动四轮车生产企业,销售单位销售的电动三四轮车均为外购产品。经排查全县共有低速三轮电动车经营单位104家,低速四轮电动车经营单位42家,均办有营业执照持证经营。随车附有企业出厂产品合格证,低速四轮电动车产品执行多为企业标准,最大设计时速在45km/h以下。

  二是持续开展电动三四轮车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根据《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动三(四)轮车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印发了《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动三(四)轮车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明确了监管重点、工作内容,及时发现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经营单位全部签订了规范经营承诺书,要求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购进车辆做好进货检查验收工作,验明产品合格证明等产品标识,在检查中,严厉查处销售3C认证违法行为及““三无”产品”。对于落实经营主体责任不力的销售单位,下达责令改正5份。2023年以来检查立案处理电动三四轮车违法案件13起。有力推动电动三四轮车质量安全整治工作。

  三是加强质量宣传工作。分利用微信、新媒体、公众号等各种渠道,加强对整治行动的宣传引导,同时,坚持边检查、边宣传,提升消费者对电动三、四轮车质量安全的认知。我局通过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发布了《电动三、四轮车选购建议》,印制了《电动三(四)轮车消费提示》,并采取销售门店显著位置粘贴广泛宣传,提升消费者合法维权意识和理性消费意识。在现场检查中加强对销售单位《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宣贯,强化其质量意识和法律意识,告诫销售单位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进货渠道正规,履行进货验收制度,建立进销货台账,把好产品质量关。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为契机、通过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向群众详细讲解车辆选购提示,接受群众咨询50余人次,累计向经营户和广大市民发放电动车等质量安全宣传材料500余份,在销售门店张贴宣传海报200余份,引导经营者自觉抵制不合格车辆销售,引导广大市民正确选购电动三四轮车。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持续加大对电动三四轮车销售环节的监管力度,开展质量抽查,严查未经3C认证、不符合一致性要求、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生产、销售、使用违标车辆的危害及后果,警示销售单位不销售违标电动自行车,不合规低速电动车,引导群众不购买、不使用违标车辆,力争杜绝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同时,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公安交警等部门全力规范电动自行车、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监管工作,确保做到“全面覆盖、不留盲区、不漏死角”,为道路交通提供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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