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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县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3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5-11-05 作者: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尊敬的周晓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老年人代步车规范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老年代步车的定义

  老年代步车通常是指道路上行驶的半封闭或全封闭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工信部2020年9月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609号建议的答复》中对老年电动代步车的定义作出了解答:老年电动代步车,泛指行驶速度较低、不符合相应类别机动车标准、未纳入机动车管理的四轮低速电动车,市面上也称之为“老年代步车”“残疾人助力车”等 。

  老年代步车属于低速电动车的一种,其行驶速度低、续航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使用,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产品的制动、转向与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二、目前低速电动车监管遇到的政策性问题

  一是国家六部委《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规定,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全面开展相关清理整顿工作,严禁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速电动车。但《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推荐性标准于2016年10月正式立项后,直到审批期满(审批期限为2年)仍未公布。2019年9月,《四轮低速电动汽车技术条件》国家强制性标准重新立项,但至今尚未公布实施。2021年6月17日,工信部对新版国标《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公开征求意见,8月16日截止。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的定义和标准,并将其作为纯电动乘用车的第二个子类进行管理,俗称的”老年代步车“就归属其中,但截至目前,仍未出台相关统一的质量标准或技术规范及检测标准,均由生产企业自行制定企业标准、自行生产和自我进行质量检测,官方或第三方检测机构没有依据对其产品质量进行有效检测,在国内属于质量监管真空状态。这是目前市场生产、销售混乱的主要原因。

  二是低速电动车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规定“1.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须上普通牌照的车辆)”的汽车产品认证界定,虽然市面上销售的四轮低速电动汽车与GB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规定的M1汽车很接近(M1类汽车是指至少有四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但四轮低速电动汽车较M1类汽车的外形尺寸较小,设计技术含量低,不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故低速四轮电动汽车一直未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

  三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整车整备质量(不包含动力电池)小于等于400kg的电动三轮车生产、销售领域产品质量及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进行监管。

  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范围三轮摩托车包括:

  1.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 ,且电机额定功率总和不大于4kW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2.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4kW的边三轮摩托车。

  3.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4kW的正三轮摩托车。

  三、市场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动三(四)轮车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印发了《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动三(四)轮车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明确了监管重点、工作内容,开展生产销售单位底数摸排工作,建立精准台账,明确了“电动三(四)轮车排查工作要点”,在全县范围内安排部署排查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低速电动车产品。经排查全县共有低速三轮电动车经营单位104家,低速四轮电动车经营单位42家,均办有营业执照持证经营。随车附有企业出厂产品合格证,低速四轮电动车产品执行多为企业标准,最大设计时速在45km/h以下。目前我县范围内未发现有电动三、四轮车生产企业。

  在对销售企业检查过程中,我局督促各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购进车辆做好进货检查验收工作,验明产品合格证明等产品标识,同时禁止销售无出厂合格证、厂名厂址、产品执行标准等违反法律法规的低速电动四轮车;售车时主动向购买者提供带有合格证、厂名厂址、型号规格、产品执行标准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并向购买者提供销售票据,如实告知或明示购买者所购买电动四轮车的真实情况。对于落实经营主体责任不力的销售单位,下达责令改正5份。

  2022年以来,我局已致力于电动三、四轮车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持续开展规范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监督检查、宣传教育及质量帮扶活动,检查立案处理电动三四轮车违法案件13起,罚款13万余元。有力推动电动三四轮车质量安全整治工作。

  在整治过程中,持续加强经营者和群众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利用微信、新媒体、公众号等各种渠道,加强对整治行动的宣传引导,同时,坚持边检查、边宣传。为提升消费者对电动三、四轮车质量安全的认知,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为契机、通过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向群众详细讲解车辆选购提示,接受群众咨询50余人次,累计向经营户和广大市民发放电动车等质量安全宣传材料500余份,引导经营者自觉抵制不合格车辆销售,引导广大市民正确选购电动三四轮车。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持续加大对老年代步车销售维修环节的监管力度,开展质量抽查,严查未经3C认证、不符合一致性要求、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生产、销售、使用违标车辆的危害及后果,警示销售单位不销售违标电动自行车,不合规低速电动车,引导群众不购买、不使用违标车辆,力争杜绝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同时,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公安交警等部门全力规范电动自行车、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监管工作,确保做到“全面覆盖、不留盲区、不漏死角”,为道路交通提供安全保障。

  以上回复,如有不妥,请多提宝贵意见,我局将认真研究,强化落实,以实际的工作成效为规范我县电动车市场经营秩序作出应有贡献。恳请您对我们的工作继续给予高度的关心、支持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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