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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政办〔2025〕7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滑县规范高效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12-31
作者:
来源: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运河遗产保护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滑县规范高效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2月31日

  滑县规范高效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暂行办法

  为规范高效使用滑县集体建设用地,建立健全城镇开发边界线外土地供应配套政策,有效保障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壮大集体经济,助推乡村振兴,为规范高效使用滑县集体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经济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申请条件

  (一)适用情形。下列情形可以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建设用地自办企业;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建设用地与其他单位、个人入股或联营共办企业。

  本办法所指的集体建设用地是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建设用地。

  (二)适用条件与产业导向。申请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适用条件为:

  1.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及相关规划、产业政策及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

  2.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登记、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

  3.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到位,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

  4.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应当提交文物勘探考古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允许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产品加工、乡村休闲旅游、乡村商贸流通等国家、省、市政策文件明确规定的项目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严格禁止通过入股或联营方式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房、别墅类房地产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开发建设。

  (三)用地标准。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或者行业专业技术设计规范、建设规范等规定。

  二、申请主体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的,由拥有该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时,申请主体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同意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企业的决议及决议公示相关材料;

  (三)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申请(审批)书;

  (四)使用本集体建设用地自办企业的,提供项目计划书;以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或联营方式与他人共办企业的,提供本办法第五条第(五)款要求的实施方案、联营合同及地价评估报告;

  (五)土地勘测定界图;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七)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

  (八)涉及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九)涉及补偿的,提供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协议及补偿到位证明;

  (十)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规划条件通知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流程

  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时,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前期准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开展地籍调查,初步确定拟使用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权属情况及四至范围等。

  (二)项目审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步审查同意后,由其征求县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审查后应出具相应的产业准入要求、环保意见和规划条件等。

  (三)方案编制与评估。通过项目审查后,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自办企业的,需编制项目计划书;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他人入股或联营共办企业的,需编制本办法第五条第(五)款要求的实施方案,并委托进行地价评估。

  (四)集体决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提供村集体决策同意项目实施的相关材料。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派员参与见证。

  (五)用地申请。相关材料手续完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六)政府批准。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用地申请的,由其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七)备案归档。县自然资源局对报批资料进行归档。

  五、收益分配与方案要求

  (一)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的合法收益归村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监督审计;

  (二)上述乡镇和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或企业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所需费税;使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拆旧复垦指标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用地需占用的农户承包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考耕地的市场承包价格进行回租,或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法调整其承包耕地,获得项目用地使用权。具体实施过程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监督指导;

  (四)地价评估与收益标准。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或联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签订意向协议前,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出具土地评估报告。土地评估价应作为确定股权比例、分红基数或联营费用的主要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年收益的收取下限,并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局备案。土地入股或联营时,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低于年收益下限或评估价确定的基准进行对外入股或固定分红。

  (五)入股(联营)方案要求。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或联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方案应载明土地界址、面积、规划条件、使用期限、入股(联营)方式与股权分红(联营费用)支付方式、交地时间和开工竣工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提前收回的条件及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土地使用权不得转租、转让、抵押的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该方案及据此签订的协议草案,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通过。

  六、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或联营企业成立后,凭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及缴纳相关税费凭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相关程序登记发证,备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期限至XXXX年XX月XX日”。登记时需在附记栏注明:“土地用途:XXX”“不得转让”“抵押限制条件:XXX”等限制性条款。

  七、开发建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或联营企业持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批准手续等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按程序到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开工建设手续。项目竣工后,应向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验收。

  八、监督管理及土地收回

  (一)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专项台账,定期检查项目用地情况,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后及时向职能部门通报情况;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形成工作合力,服务好、管理好乡镇企业。

  (二)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的,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进行抵押需经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议通过,并在不动产登记时备注限制条件。抵押所担保的债务须用于本企业自身发展。抵押合同应明确,因抵押权实现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受让方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主体资格。原土地使用权合同的权利义务应作为土地权利的负担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对受让方具有约束力。

  (三)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取得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对土地闲置的认定、预防、监管等,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处理。土地闲置满两年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议通过,并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再使用该宗集体建设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做好项目用地实施情况监管。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开发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

  (五)因历史原因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且现状已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的,可依法依规予以违法处理后补办相关用地手续,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继续使用。

  (六)土地收回情形: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入股(联营)企业发生撤销、迁移、破产或者被兼并等情形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未约定的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3.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或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收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未约定的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书面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原用地企业应依法申请注销登记,拒不申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凭批准收回文件申请注销。

  6.入股或联营企业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租、转让。需要抵押的,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办理。

  九、附则

  本暂行办法由滑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暂行期两年。

  附件:滑县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

  附 件

  滑县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单元号: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编号:

申请主体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地址及电话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申请用地面积

土地用途

使用年期

土地位置

土地四至

东邻

西邻

南邻

北邻

申请主体

意见

经过我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拟与公司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使用我村(社区)位于平方米用地作非农建设,经营项目,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宗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无补偿等遗留问题,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是具备动工建设基本条件的净地村(社区)已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规定,已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特申请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章)

镇(街道)人民

政府(办事处)审查意见

上述宗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无补偿等遗留问题,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是具备动工建设基本条件的净地”。企业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规划等要求,使用该宗土地这一事项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制度规定。同意申请用地。

负责人:(签字、盖单位公章)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经审查,用地申请所需材料齐全,符合《滑县规范高效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暂行办法》要求,建议批准用地申请。

负责人:(签字、盖单位公章)

人民政府

审批意见

该用地申请已经政府审议通过,准予用地申请。

负责人:(签字、盖政府公章)

  备注:1.本表需附:权属证明、勘测定界图、地价评估报告、土地使用协议、民主决议公示材料等。

  2.乡镇(街道)审查需明确标注“该宗地为权属无争议、补偿到位、无查封的净地”。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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