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转发《河南省污染源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制度》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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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各县(市、区)分局:
现将《河南省污染源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制度》
转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应纳尽纳
按照省厅要求及时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对象名录库与检查人员名录库。要保证抽查对象名录库与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对接,按要求将监管对象全面纳入监管数据库,将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等固定污染源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动态管理,实现全覆盖。按照抽查事项清单要求,将所有日常监管 的所有监管单位全部纳入执法监管的范围,确保日常监管范围明确,边界明晰。对发生变动的检查人员库进行动态维护,确保所有持证执法人员都能及时参与日常执法监管,定期根据平台要求
参与日常监管抽查和专项执法抽查行动。
二、分级处置
将现有检查对象名录库,分为重点监管、 一般监管和特殊监管,并按分布区域、行业类别、生产规模、生产周期、污染物类型、企业环境信用评级、正面清单、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等要素进行标识化管理。
每季度至少对辖区内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25%的重点监管对象、10%的一般监管对象、50%的特殊监管对象进行抽查,确保重点监管对象1年抽查1次,一般监管对象2至3年抽查1次,
特殊监管对象1年抽查2次。
三、规范检查
1、严格落实保密制度,提升执法效能。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一线、直插现场)的方式,保证在规定时限内开展,确保检查状况能够真实
反映企业的日常生产状况;严格落实抽查工作制度。
2、突出问题导向,做好自查。瞄准症结,积极整改,促进工作的整体提升。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信息化、
智能化管理手段为抓手,不断增强随机抽查的精准性。
3、构建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监管体制。围绕排污许可有关内容(主要包括持证、按证排污,自行检测、管理台账、执行报告等方面)开展,构建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依据的固定源检查机
制,确保排污许可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4、要提升服务意识,规范现场检查行为。从数据入手开展非现场执法,通过对在线监控、用电量监管等数据的分析减少进企次数与频率,做到非必要不打扰,为企业构造良好营商环境。将普法与执法相结合,通过说理式执法、落实“谁监管,谁执法,
谁普法”的要求,将服务意识贯彻执法始终。
四、及时公开
严格落实制度要求,将检查计划、检查结果及时、准确、规 范向社会公开。各分局要及时制定(修订)年度抽查计划,并及时公开。每次进行的抽查要注意在检查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及时
公开。
“双随机、一公开”制度,作为全市生态环境执法日常监管的主要措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的主要手段,已纳入各分局的目标 考核内容,各分局要高度重视,抓好系统的使用工作,市支队将
定期将系统使用情况上报局目标考核办,并及时通报。
附:河南省污染源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制度
附件2
河南省污染源环境监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随机抽查行为,优化监管方式,强化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双随机”是指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下同)进行日常环境监管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一公开”是指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第三条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和主要方式,其他监管手段为补充的新型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机制。
第四条“双随机”抽查(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 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随机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依法实施。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
公开透明。依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工作计划、抽查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注重实效。以问题为导向,分行业、分重点、分层级、分区域进行差异化监管,避免重复执法,提高执法效能。
第五条 除国家和省组织开展的重大专项活动、投诉举报、上级或其他部门转办交办、突发环境事件、数据分析或监测发现 的问题线索外,其他生态环境领域的现场检查,包括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执法行动和部门联合检查等活动,均要采取随机抽查方式。
第六条随机抽查实行信息化管理,依托“污染源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双随机系统”)实施,确保随
机抽查内容全过程留痕,抽查结果公开透明可追溯。
第二章“一单两库”管理
第七条“一单两库”是指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
库、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八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协调、稽查、考核全省污染源随机抽查工作,制定抽查制度及有关规定,明确年度抽查重
点;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依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确定的检查事项,建立和调整辖区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省辖市所属县级生态环境分局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法定程序开展抽查工作。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检查机构、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抽查比例、实施层级、抽查依据等要素。
第九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立辖区内“检查对象名录库”,填报和更新“检查对象名录库”基本信息。
(一)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将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等固定污染源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分为重点监管、一般监管和特殊监管,并按分布区域、行业类别、生产规模、生产周期、污染物类型、企业环境信用评级、正面清单、重污染
天气绩效分级等要素进行标识化管理。重点监管对象: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 依据排污单位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种类、浓度,以及对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
一般监管对象:除重点监管对象外,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
认为应当列入日常监管的排污单位。
特殊监管单位:生态环境违法问题严重、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环境信用评级低的排污单位。
(二)填报被检查对象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分 类、行业类别、污染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排污许可证编码、 行政区划、所属机关、所属流域、经度、纬度、生产状态、投产时间、产品及生产规模等信息。根据被检查对象的存续变动、停产在产状态等信息,及时修正和动态更新。
第十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检查人员名录库”的信息
采集和录入工作。
(一)检查人员范围。原则上要将本单位所有在编在岗在职 且负有生态环境执法和现场检查职责的执法人员全部纳入,并随 人员单位、岗位变动等因素动态调整。积极探索建立“辅助检查 人员名录库”,主要包括监测监控机构、社会监测单位、科研院
所和专家技术人员。
(二)检查人员管理。采取标识化管理,在明确姓名、单位、执法(工作)证号、职务岗位等身份信息的基础上,结合《河南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分级管理规定》确定的执法人员等级,分类标注所在区域、工作年限、业务专长、部门岗位等。建立检查人员年度检查次数标记制度,其检查表现和履职情况应作为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在组织开展重大专项执法活动时,可按照被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具有的标识,以区域特点、行业类别、企业类型、污染物排放种类以及检查人员业务专长为筛选条件,通过“双随 机系统”在限定的范围内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匹配检查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不提前设定范围条件,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采取不参与本次抽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抽查的,再次由“双随机系统”抽查替代检查人员。
第三章 随机抽查内容、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随机抽查工作要以“一证式监管”、“一体化执法” 模式开展现场检查,重点对被抽查对象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线上执法)。
第十四条科学设定抽查比例。根据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数量、检查人员数量、行政区域面积,以及分析研判的普遍性、突出性环境违法或污染问题等设定抽查比例。
每季度至少对辖区内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25%的重点监管对象、10%的一般监管对象、50%的特殊监管对象进行抽查,确保重点监管对象1年抽查1次, 一 般监管对象2至3年抽查1次,特殊监管对象1年抽查2次。
第十五条合理安排抽查频次。对企业环境信用评级高、重污染天气绩效A级、列入正面清单、绿色发展排行靠前、上一年度随机抽查无问题以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检查无问题的企业,可利用视频监控、环保设施用水用电监控、无人机逐检、走航车蓝测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开展抽查工作;对特殊监管单位和上一年度随机抽查问题突出的,要加大抽查频次。
第十六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按照本制度确定的抽查比例、顺次,确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家次,纳入本级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随机抽查流程:
(一)制定抽查计划;
(二)确定检查任务;
(三)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四)开展随机抽查,并通过移动执法终端将检查情况录入
“双随机系统”;
(五)抽查结果公示;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并跟踪督办。
第十八条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时,发现环境管理问题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整改到位;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做好调查取证和证据固定工作,使用“河南省生态环境智慧办案系统”完成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处理。
第十九条随机抽查工作应与监督帮扶、交叉互查、专项执法行动、重污染天气管控、联合执法、正面清单、排污许可管理等工作统筹衔接,实现双随机系统与移动执法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系统、生态环境智慧办案系统以及各类专项执法行动APP信息互通互联,
检查结果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监管。
第四章 信 息 公 开
第二十条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各级生 态环境部门要在抽查任务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地方政 府或相关部门规定的平台将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主要包括:随机抽查工作完成情况,抽查的污染源名称、检查人员、抽查时间、违法事实、查处结果等。随机抽查结果同步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二十一条公开信息可采用“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发现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等简要方式进行表述。实施行政处罚的,应依法进行信息公开,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后,纳入国家和省有关信用信息系统。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涉及保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可不予公开。
第 五 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的保密制度。抽查工作 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对象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 失密泄密现象发生。违反保密制度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 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收回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抽查监管,不得妨碍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保守在执法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不准参与或接受被抽查对象的宴请、娱乐、旅 游等活动,不准接受礼金、纪念品、烟酒茶、土特产、有价证券等钱物,不准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游览等与执法无关活动。违反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