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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4-01 作者 来源:


  第一条为全面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对本辖区内单位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适用用本细则。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以下统称随机抽查)是指在依法实施行政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抽查对象、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工作方式。

  群众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需要对具体、特定对象实施的检查,不适用随机抽查。

  第四条随机抽查工作应坚持依法行政、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

  第六条中心归集科应当会同各相关业务科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和行政职能调整情况对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查。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

  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第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有各抽查主体正式在编人员构成,应当明确检查人员的身份信息:单位、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

  第八条被抽查对象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

  第九条各抽查主体应根据职责分工,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本年度随机检查计划。

  年度检查计划应当明确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行政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具体内容和时间段。

  第十条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

  第十一条各抽查主体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在保证必要抽查覆盖面的同时,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于特殊经营或异常经营市场主体,应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率,不受次数限制。

  第十二条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前,抽查主体应结合工作实际,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

  第十三条选派行政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行政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四条开展实地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结束后,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抽查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被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有条件的单位或部门可运用电子化手段,实现抽查全过程记录,实现责任可溯。

  第十五条检查人员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当场纠正的,应当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并做好记录。发现存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立案调查处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依法移交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现场抽查检查记录、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以及检查过程中涉及的其他证据材料等抽查工作资料,应及时整理,由各抽查主体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各抽查主体要严格按照"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在抽查结束后10各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各抽查主体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九条中心将定期或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随机抽查专项督查活动,对在随机抽查工作中泄露抽查信息、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或消极不作为的部门和人员,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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