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
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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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节能监察执法行为,加强对用能单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根据《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第131号令)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滑县节能监察大队日常节能监察双随机工作。本办法所称“双随机”是指在日常节能监察执法工作中随机抽
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节能监察执法人员。
第三条【原则】随机抽查坚持公平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有效监管原则。
第四条【基础条件】节能监察执法随机抽查工作应事先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节能监察执法人员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
第五条【抽查事项】按照节能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对下列事项实行“双随机”抽查:
(一)年消耗能源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二)由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节能审查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体的抽查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六条【节能监察执法人员名录库的建立】申请纳入滑县节能监察执法人员名录库的执法人员,应填写《滑县节能监察大队节能监察执法人员名录库入库审核表》,经审核合格后入库。
第七条【市场主体名录库的建立】局业务室应加强和有关部门沟通,按照抽查事项清单内容研究建立适用于实行“双随机”
抽查各领域的“市场主体名录库”。
第八条【动态更新】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节能监察人员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实行动态更新制。
第九条【抽查工作】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年度节能监察计划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县节能监察大队根据年度节能监察
计划确定的工作重点、检查数量等要求,采取抽号或机选等方式确定检查的市场主体名单和检查人员名单。
第十条【社会监督】市场主体名单和节能监察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抽取过程应当书面记录,并经现场参加人员签字后存档,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变更】对于已抽取确定的节能监察执法人员,如因身体、与其他工作冲突等客观原因无法参加执法检查,按程序通过再次抽取的方式变更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执法监察的告知义务】节能监察执法人员对市场主体检查前,应先行其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预约检查时间,同时告知应准备的材料,并要求市场主体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第十三条【检查结果共享机制】建立健全节能监察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对抽查发现的节能违法违规行为,运用行政处罚、信用联合奖惩等手段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第十四条【解释权限】本细则由滑县节能监察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