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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教育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0-08-04 作者 来源:


  为规范有序开展全县教育系统“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创新监管方式,保障全县教育事业稳定和谐发展,根据滑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滑双随机办〔2019〕1号、〔2020〕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滑县教育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附件:滑县教育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滑县教育局

  2020年8月4日

  滑县教育局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县教育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根根据滑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滑双随机办〔2019〕1号、〔2020〕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县教育局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本部门或作为牵头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

  第四条县教育局“双随机、一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审批股负

  责。

  第五条县教育局抽查事项为:营养餐(营养改善计划供应商)、校外培训机构、学生校外就餐服务中心以及中小学办学情况的检查。

  教育局局机关各相关业务股室应当根据本部门的权责清单,梳理本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通过县教育局网站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联合抽查事项,做为牵头部门,积极主动与配合单位进行沟通,共同做好联合抽查检查工作;做为配合部门,依据牵头部门安排,积极主动进行配合。

  第六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每年应当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七条县教育局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依法印制的“行政执法证”,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职务、执法证号、执法范围等。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第八条局机关各股室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检查对象状态,动态确定抽查频次,动态调整。

  第九条各相关股室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确定并提交本机构年度检查计划。随机抽查应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被抽查了的守信单位,在两年内可以不检查或减少检查次数。

  第十条各股室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采取“双随机”的方式,从检查学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由系统随机进行分配。

  各股室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具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第十一条各股室通过“双随机”方式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可以从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由系统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二条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县教育局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检查对象,各科室在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本部门业务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检查对象,其他业务机构实施抽查计划时,应当予以排除。或者对同一检查对象,同一抽查部门不同执法机构实施检查时,应当同时实行综合检查。

  第十三条各股室应当在对单个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并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及时上报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定期对外公开。

  第十四条抽查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否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各股室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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