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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发布时间: 2023-07-06 作者 来源: 税务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遴选标准】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认定程序】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后,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法定形式或者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牵头部门】滑县税务局

  责任科室:税政一股

  联系电话:815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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