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第5号)
发布时间:
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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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按照安阳市《关于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第1号)文件工作安排,县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扩大全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其中电力、煤化工、砖瓦窑、矿渣微粉等生产工艺必须使用煤炭及其制品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用煤工业企业”)厂区,现有煤炭及其制品生产经营企业(仅限于向用煤工业企业供应煤炭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厂区不划入禁燃区。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
根据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能源消费实际情况,对禁燃区执行III类燃料组合(严格)。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1.禁燃区内由属地政府负责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2.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新建、扩建煤炭及其制品生产经营企业。按规划实施产业整合升级的项目除外。
3.对散煤的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按照《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的通知》(安人常〔2019〕32号)和2019年《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禁煤区管理的通告》(第5号)执行,对本行政区域内散煤清零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散煤清零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食用菌等农业生产散煤清零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负责散煤运输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燃煤锅炉等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监管查处。
4.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负责加强对本辖区内煤炭及其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仅向用煤工业企业直接供应煤炭及其制品,严禁向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供应煤炭及其制品。
5.违反禁燃区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