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领域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2年10月10日 15:53 作者: 点击:[ ]

  

 中心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推进“减证便民”工作,提升登记财产便利度,现将《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推行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科室应实时研判告知承诺制实施效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放管服”政策推进、信息化建设进程,积极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及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修改完善办事指南。

  二、综合科负责汇总、编制中心的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清单,并及时在办事大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布。

  三、确权登记科要加强日常办件质检,对未履行告知承诺制的科室、工作人员进行通报,并及时将通报结果反馈综合科;综合科负责将通报情况运用于绩效考评。

  请认真遵照执行。

  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10月10日

  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推行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解决不动产登记办理难、办证慢等问题,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现就我中心在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业务实施告知承诺制以及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办理流程、工作要求等事项制定方案如下:

  一、适用范围

  申请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第一批)》(附件1)所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时,经申请人书面承诺办理该事项所需要的承诺事项(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已经符合告知的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我中心可依据该书面承诺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时,可按照上述适用范围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并提交《告知承诺书》(附件2)及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到承诺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后,应当核查申请人是否适格、申请人签章是否完整及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并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申请人不适格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提交规定要求的证明;

  2.申请人签章不完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修改;

  3.存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除外。

  4.申请人、承诺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均符合受理要求的,应予受理,将申请材料和承诺书一并作为登记资料交由后续审核。承诺书一式两份,由中心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三)审查、登簿。窗口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动产登记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三、惩戒措施及法律责任

  对于申请人存在不履行承诺或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视情况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申请人违反告知承诺制,发生登记错误且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应启动更正登记程序,依法予以更正。对申请人后续申请办理登记业务时,不再享受我中心承诺时限、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等便民、利民、优化营商环境优惠政策,将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加急。

  (二)申请人违反承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其他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

  2.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承诺书

  附件1:

  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

 序号

  不动产登记事项

  承诺事项

  适用情形

  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身份证明类型变更)

  同一主体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件类别与不动产登记簿中留存的信息不一致,但姓名、出生年月日等信息一致,能够判断为同一人的

  (2)身份证重错号的不适用

  2

  非公证继承申请中亲属关系证明

  同一主体的证明材料

  (1)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未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司法文书的法定继承,未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司法文书的遗嘱继承、遗赠时,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无需第二顺序继承人到场,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登记申请人应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因承诺不实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所有涉及企业缴费的不动产登记事项

  小微企业承诺书

  申请人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或为个体工商户的

  、

  附件2:

  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信息

  姓名(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名称(法人或其他组织)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登记机构的告知

  不动产登记事项

  

  承诺事项

  

  承诺方式

  □纸质文本

  □电子文本

  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

  对于申请人存在不履行承诺或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视情况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申请人违反告知承诺制,发生登记错误且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应启动更正登记程序,依法予以更正。对申请人后续申请办理登记业务时,不再享受中心承诺时限、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等便民、利民、优化营商环境优惠政策,将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加急。

  (二)申请人违反承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申请人的承诺

  (一)符合政务服务事项证明事项相关条件要求;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三)已经知晓登记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上述承诺意思表示真实;

  申请人:

  年月日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由申请人、登记机构各存一份。)

备案序号:豫ICP备12007324号 邮编P.C.456400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5/12/01 17:3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