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日期: 2020年04月16日 17:06 作者: 点击:[ ]

  我要办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7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7.1首次登记7.1.1适用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可以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六、申请条件

  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可以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4.设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材料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是否齐全、规范;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权属来源材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公告是否无异议。;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人员;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以及性质等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符合要求;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办理结果:内部申请表;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核通过,符合登记条件,予以发证。;办理结果:记入登记簿;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携带身份证、受理通知单,发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签收受理通知单、发放不动产证;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7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7.2变更登记7.2.1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涉及土地面积、界址方位变化的,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4.变更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材料原件一份;

  5.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1申请材料商的权利主体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农民集体一致;

  2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变更事项与变更登记材料记载的变更事实是否一致;

  4土地面积、截止范围变更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是否齐全、规范,申请材料与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是否一致;

  5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冲突;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人员;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以及性质等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符合要求;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办理结果:内部申请表;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核通过,符合登记条件,予以发证。;办理结果:记入登记簿;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携带身份证、受理通知单,发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签收受理通知单、发放不动产证;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7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7.3转移登记7.3.1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农民集体之间互换土地的;

  2土地调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农民集体之间互换土地的;

  2土地调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转移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材料原件一份;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填写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1转让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农民集体一致;受让方是否为农民集体;

  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因农民集体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权属转移;

  3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登记原因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4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冲突;

  5有异议登记的,受让方是否已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人员;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以及性质等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符合要求;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办理结果:内部申请表;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核通过,符合登记条件,予以发证;办理结果:记入登记簿;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携带身份证、受理通知单,发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签收受理通知单、发放不动产证;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7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7.4注销登记7.4.1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集体土地灭失的;

  2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集体土地灭失的;

  2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集体土地所有权灭失的材料原件一份;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填写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审查标准:1申请材料上的权利主体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农民集体相一致;

  2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土地灭失的,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4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冲突;

  5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无;办理时限:无;审查标准:无;办理结果:无;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审查标准:审核通过,符合登记条件,予以发证;办理结果:记入登记簿;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无;办理时限:无;审查标准:无;办理结果:无;

  九、承诺办理时限

  1个小时内办结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取

  登记费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8.1首次登记8.1.1适用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六、申请条件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土地出让合同原件一份;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5.用地批复文件原件一份;

  6.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按照收件清单收取材料;办理结果:依据材料清单收件;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理结果: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人员;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核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过程中,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结果: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登簿后缮证;办理结果: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不动产权证书;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把不动产权证书移交至发证窗口;办理结果:窗口领取或邮寄不动产权证书;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划拨)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划拨)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8.1首次登记8.1.1适用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六、申请条件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原件一份;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5.依法需要缴纳划拨价款的,应提供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7.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提交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登记原因文件是否齐全;

  2申请转移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是否一致;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查封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4有异议登记的,受让方是否已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5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6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土地出让合同相关条款冲突;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以及性质等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符合要求;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办理结果:内部申请表;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核通过,符合登记条件,予以发证;办理结果:记入登记簿;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携带身份证、受理通知单,发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签收受理通知单、发放不动产证;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租赁)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租赁)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8.1首次登记8.1.1适用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六、申请条件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土地租赁合同原件一份;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5.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登记原因文件是否齐全;

  2申请转移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是否一致;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查封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4有异议登记的,受让方是否已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5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6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土地出让合同相关条款冲突;

  7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是否已缴清土地价款、已完税;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以及性质等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符合要求;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办理结果:内部申请表;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核通过,符合登记条件,予以发证;办理结果:记入登记簿;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携带身份证、受理通知单,发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签收受理通知单、发放不动产证;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8.1首次登记8.1.1适用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六、申请条件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4.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经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经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按照收件清单收取材;办理结果:依据材料清单收件;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办理结果: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权籍调查资料进行审核;办理结果:审核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过程中,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登簿后缮;办理结果: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不动产权证书;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把不动产权证书移交至发证窗口;办理结果:窗口领取或邮寄不动产权证书;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政府储备)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政府储备)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8.1首次登记8.1.1适用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六、申请条件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批准纳入储备的文件复印件一份;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按照收件清单收取材;办理结果:依据材料清单收件;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办理结果: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权籍调查资料进行审核;办理结果:审核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过程中,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登簿后缮;办理结果: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不动产权证书;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把不动产权证书移交至发证窗口;办理结果:窗口领取或邮寄不动产权证书;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界址、面积变化或分割合并)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界址、面积变化或分割合并)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8.2变更登记8.2.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5.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6.面积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7.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补充合同原件一份;分割合并的提交国土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按照收件清单收取材料;办理结果:依据材料清单收件;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办理结果: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人员;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办理结果: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过程中,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登簿后缮证;办理结果: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不动产权证书;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把不动产权证书移交至发证窗口;办理结果:窗口领取或邮寄不动产权证书;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8.2变更登记8.2.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的用途变更文件原件一份;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5.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6.土地用地变更的,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按照收件清单收取材料;办理结果:依据材料清单收件;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办理结果: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批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核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过程中,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审查标准;办理结果: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登簿后缮证;办理结果: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不动产权证书;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把不动产权证书移交至发证窗口;办理结果:窗口领取或邮寄不动产权证书;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8.2变更登记8.2.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的相关协议原件一份;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提交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按照收件清单收取材料;办理结果:依据材料清单收件;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理结果: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人员;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核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过程中,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结果: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登簿后缮证;办理结果: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不动产权证书;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把不动产权证书移交至发证窗口;办理结果:窗口领取或邮寄不动产权证书;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非住宅275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权利性质变更)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权利性质变更)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8.2变更登记8.2.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相关部门提供的土地权利性质变更材料原件一份;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5.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按照收件清单收取材料;办理结果:依据材料清单收件;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办理结果: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权籍调查资料进行审核;办理结果:审核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过程中,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登簿后缮证;办理结果: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不动产权证书;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缮证后发证;办理结果: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签署领证确认单;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变更)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变更)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8.2变更登记8.2.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提交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按照收件清单收取材料;办理结果:依据材料清单收件;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人员;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办理结果:审核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过程中,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登簿后缮证;办理结果: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不动产权证书;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把不动产权证书移交至发证窗口;办理结果:窗口领取或邮寄不动产权证书;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非住宅275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证件种类或号码变更)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证件种类或号码变更)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8.2变更登记8.2.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证件种类或号码变更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按照收件清单收取材料;办理结果:依据材料清单收件;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办理结果: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人员;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办理结果: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过程中,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登簿后缮证;办理结果: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不动产权证书;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把不动产权证书移交至发证窗口;办理结果:窗口领取或邮寄不动产权证书;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非住宅275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坐落变更)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坐落变更)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8.2变更登记8.2.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坐落变更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按照收件清单收取材料;办理结果:依据材料清单收件;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办理结果: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办理结果:审核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过程中,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登簿后缮证;办理结果: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不动产权证书;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把不动产权证书移交至发证窗口;办理结果:窗口领取或邮寄不动产权证书;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免收登记费;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企业改制)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企业改制)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8.3转移登记8.3.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4.企业改制方案及有权机关批准改制的文件复印件一份;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按照收件清单收取材料;办理结果:依据材料清单收件;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办理结果: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办理结果:审核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过程中,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登簿后缮证;办理结果: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不动产权证书;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把不动产权证书移交至发证窗口;办理结果:窗口领取或邮寄不动产权证书;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合并、分立、资产调拨)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合并、分立、资产调拨)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8.3转移登记8.3.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4.分立或合并协议原件一份,或有权机关同意资产调拔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5.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按照收件清单收取材料;办理结果:依据材料清单收件;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办理结果: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办理结果:审核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过程中,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登簿后缮证;办理结果: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不动产权证书;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把不动产权证书移交至发证窗口;办理结果:窗口领取或邮寄不动产权证书;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生效法律文书权利转移)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生效法律文书权利转移)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8.3转移登记8.3.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4.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6.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按照收件清单收取材料;办理结果:依据材料清单收件;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办理结果: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办理结果:审核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过程中,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登簿后缮证;办理结果: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不动产权证书;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把不动产权证书移交至发证窗口;办理结果:窗口领取或邮寄不动产权证书;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买卖)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买卖)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8.3转移登记8.3.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4.买卖合同原件一份;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6.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按照收件清单收取材料;办理结果:依据材料清单收件;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办理结果: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办理结果: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过程中,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

  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登簿后缮证;办理结果: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不动产权证书;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

  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把不动产权证书移交至发证窗口;办理结果:窗口领取或邮寄不动产权证书;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继承)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继承)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8.3转移登记8.3.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4.继承材料原件一份;

  5.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按照收件清单收取材料;办理结果:依据材料清单收件;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办理结果: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办理结果:审核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过程中,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登簿后缮证;办理结果: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不动产权证书;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把不动产权证书移交至发证窗口;办理结果:窗口领取或邮寄不动产权证书;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

  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8.4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土地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土地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审查标准:按照收件清单收取材料;办理结果:依据材料清单收件;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办理结果: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审查标准: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办理结果:记载登记簿,予以注销;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1个小时内办结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取

  登记费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六条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9.1首次登记9.1.1适用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六、申请条件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一份;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原件一份;

  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原件一份;

  6.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材料原件一份;

  7.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8.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原件一份;

  9.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按照收件清单收取材料;办理结果:依据材料清单收件;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办理结果: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人员;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办理结果: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过程中,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登簿后缮证;办理结果: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不动产权证书;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把不动产权证书移交至发证窗口;办理结果:窗口领取或邮寄不动产权证书;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经济适用房取得完全产权)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经济适用房取得完全产权)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9.2变更登记9.2.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经适房补差材料原件一份;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5.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6.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填写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人员;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以及性质等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符合要求;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内部审批表;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核通过,符合登记条件,予以发证;办理结果:证照;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携带身份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签收回执单;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坐落、证件种类或号码变更)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坐落、证件种类或号码变更)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9.2变更登记9.2.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坐落、证件种类或号码变更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填写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申请人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以及性质等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符合要求;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内部审批表;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符合登记条件,予以缮证;办理结果:证照;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携带身份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签收回执单;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4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用途变更)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用途变更)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9.2变更登记9.2.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的用途变更文件复印件一份;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6.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7.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填写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申请人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以及性质等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符合要求;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内部审批表;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核通过,符合登记条件,予以发证;办理结果:证照;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携带身份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签收回执单;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9.2变更登记9.2.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共有性质变更的相关协议原件一份;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提交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填写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人员;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以及性质等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符合要求;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内部审批表;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核通过,符合登记条件,予以发证;办理结果:证照;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携带身份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签收回执单;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4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土地权利性质、使用期限变更)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土地权利性质、使用期限变更)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9.2变更登记9.2.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相关部门提供的土地权利性质、使用期限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5.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6.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填写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申请人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以及性质等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符合要求;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一致

  ;办理结果:内部审批表;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符合登记条件,予以发证;办理结果:证照;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携带身份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签收回执单;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分割合并)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分割合并)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9.2变更登记9.2.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提交发生分割、合并事实的证明文件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复印件一份;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按照收件清单收取材料;办理结果:依据材料清单收件;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办理结果: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人员;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办理结果: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过程中,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登簿后缮证;办理结果: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不动产权证书;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把不动产权证书移交至发证窗口;办理结果:窗口领取或邮寄不动产权证书;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4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9.3转移登记9.3.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一份(已经办理预告登记);

  5.经济适用房批准材料原件一份;

  6.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一份;

  7.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8.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填写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申请人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不黑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人员;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以及性质等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符合要求;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办理结果:内部审批表;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核通过,符合登记条件,予以发证;办理结果:证照;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携带身份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签收回执单;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9.3转移登记9.3.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4.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一份;

  5.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6.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填写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申请人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以及性质等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符合要求;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内部审批表;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符合登记条件,予以发证;办理结果:证照;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携带身份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签收回执单;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安置房)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安置房)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9.3转移登记9.3.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件一份;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5.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6.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填写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受理综合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人员;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以及性质等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符合要求;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内部审批表;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登簿后缮证;办理结果:证照;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携带身份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签收回执单;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房改购房)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房改购房)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9.3转移登记9.3.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房改售房批准材料复印件一份;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5.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6.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填写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人员;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以及性质等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符合要求;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内部审批表;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核通过,符合登记条件,予以发证;办理结果:证照;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携带身份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签收回执单;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依生效法律文书转移)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依生效法律文书转移)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9.3转移登记9.3.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4.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

  5.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6.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填写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申请人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不黑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人员;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查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以及性质等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符合要求;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办理结果:内部审批表;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核通过,符合登记条件,予以发证;办理结果:证照;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携带身份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签收回执单;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互换)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互换)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9.3转移登记9.3.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4.互换合同原件一份;

  5.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6.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附后要求;办理结果:填写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申请人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人员;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以及性质等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符合要求;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内部审批表;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核通过,符合登记条件,予以发证;办理结果:证照;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携带身份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签收回执单;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夫妻财产约定)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夫妻财产约定)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9.3转移登记9.3.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9.3转移登记9.3.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4.夫妻房产归属约定书原件一份;

  5.婚姻状况证明原件件一份;

  6.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7.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填写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申请人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以及性质等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符合要求;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内部审批表;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核通过,符合登记条件,予以发证。;办理结果:证照;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携带身份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签收回执单;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赠与、受遗赠)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赠与、受遗赠)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9.3转移登记9.3.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4.赠与合同、受遗赠协议原件一份;

  5.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6.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填写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申请人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以及性质等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符合要求;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内部审批表;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核通过,符合登记条件,予以发证;办理结果:登簿后移交发证;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携带身份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签收回执单;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9.3转移登记9.3.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4.继承协议原件一份;

  5.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6.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人员;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以及性质等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符合要求;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内部审批表;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核通过,符合登记条件,予以发证;办理结果:证照;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携带身份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签收回执单;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离婚析产)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离婚析产)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9.3转移登记9.3.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4.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5.析产协议原件一份;

  6.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7.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填写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申请人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以及性质等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符合要求;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内部审批表;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核通过,符合登记条件,予以发证;办理结果:证照;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携带身份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签收回执单;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企业改制)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企业改制)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9.3转移登记9.3.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4.企业改制方案及上级部门批准改制的文件复印件一份;

  5.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6.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申请人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签收送达回证;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以及性质等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符合要求;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内部审核表;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符合登记条件,予以发证;办理结果:证照;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携带身份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签收回执单;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兼并、合并、分立)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兼并、合并、分立)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9.3转移登记9.3.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4.兼并、合并、分立协议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6.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7.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填写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申请人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人员;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以及性质等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符合要求;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内部审批表;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责任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核通过,符合登记条件,予以发证;办理结果:证照;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携带身份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签收回执单;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资产调拨)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资产调拨)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9.3转移登记9.3.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4.资产调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5.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6.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填写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人员;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以及性质等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符合要求;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内部审批表;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核通过,符合登记条件,予以发证;办理结果:证照;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携带身份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签收回执单;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作价出资、入股)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作价出资、入股)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9.3转移登记9.3.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4.作价出资、入股的协议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填写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申请人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以及性质等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符合要求;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内部审批表;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核通过,符合登记条件,予以发证;办理结果:证照;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携带身份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签收回执单;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加抵押合并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加抵押合并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9.3转移登记9.3.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4.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一份;

  5.已备案的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原价一份;

  6.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7.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填写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申请人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以及性质等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符合要求;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内部审批表;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核通过符合登记条件,予以发证;办理结果:证照;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携带身份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签收回执单;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9.4注销登记9.4.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3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3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4.不动产权利消灭的材料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收件人员对申请人递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安排实地核查/现场勘验。

  2、核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注销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核验国有建设用地及房屋已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权利人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是否已经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书面同意;

  4、核验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对于所交材料不齐全货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办理结果:填写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审查标准: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完善、整理材料后完成录入、审核、登簿,签发审批办理结果,核发不动产登记注销证明;办理结果:签收送达回证;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无;办理时限:无;审查标准:无;办理结果:无;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审查标准:登簿后缮证;办理结果:证照;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无;办理时限:无;审查标准:无;办理结果:无;

  九、承诺办理时限

  1个小时内办结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取登记费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第四十条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0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10.1首次登记

  10.1.1适用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六、申请条件

  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复印件一份;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申请人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审查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资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以及性质等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符合要求;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办理结果:内部申请表;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核通过,符合登记条件,予以发证;办理结果:证照;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携带身份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签收回执单;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证书工本费标准: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四十条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0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10.2变更登记10.2.1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涉及土地面积、界址方位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4.变更宅基地使用权的材料原件一份;

  5.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申请人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审查申请材料上权利主体是否与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农民集体一致;审查申请变更事项与变更登记材料记载的变更事实是否一致。;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齐全且有效;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审查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齐全、规范,申请材料与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一致;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不冲突。;办理结果:内部申请表;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核通过,符合登记条件,予以发证;办理结果:证照;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携带身份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签收回执单;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证书工本费标准: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四十条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0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10.3转移登记10.3.1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依法继承;

  2分家析产;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一、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依法继承;

  2分家析产;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依法继承;

  2分家析产;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材料原件一份;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申请人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转让方与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农民集体一致,受让方为农民集体;申请事项属于因农民集体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的权属转移。;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齐全且有效;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不冲突;办理结果:内部申请表;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核通过,符合登记条件,予以发证;办理结果:证照;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携带身份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签收回执单;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证书工本费标准: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四十条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0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10.4注销登记10.4.1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注销宅基地使用权的材料原件一份;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审查标准:审查申请人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不黑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无;办理时限:无;审查标准:无;办理结果:无;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审查标准:登簿后缮证;办理结果: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不动产权书;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无;办理时限:无;审查标准:无;办理结果:无;

  九、承诺办理时限

  1个小时内办结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取登记费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0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10.1首次登记10.1.1适用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六、申请条件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4.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5.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材料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按照收件清单收取材料;办理结果:依据材料清单收件;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办理结果: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办理结果:审核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过程中,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登簿后缮证;办理结果: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不动产权证书;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把不动产权证书移交至发证窗口;办理结果:窗口领取或邮寄不动产权证书;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取登记费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四十条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0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10.2变更登记10.2.1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涉及土地面积、界址方位变化的,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4.变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5.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填写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审查申请人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负责人;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审查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以及性质等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符合要求;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内部审批表;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审核通过,符合登记条件,予以发证;办理结果:证照;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携带身份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签收回执单;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证书工本费标准: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四十条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0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10.3转移登记10.3.1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依法继承;

  2分家析产;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依法继承;

  2分家析产;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涉及土地面积、界址方位变化的,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4.转移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提交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6.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填写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申请人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以及性质等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符合要求;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内部审批表;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核通过,符合登记条件,予以登簿,并缮证;办理结果:证照;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携带身份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签收回执单;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证书工本费标准: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四十条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0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10.4注销登记10.4.1适用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以法律文书、征收决定等注销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需提供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现场办理;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收件人员对申请人递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安排实地核查/现场勘验。2、核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注销材料是否齐全、有效;3、核验国有建设用地及房屋已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权利人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是否已经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书面同意;4、核验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对于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办理结果:填写材料接受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现场办理;审查标准: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完善、整理资料后完成录入、审核、登簿,签发审批办理结果,核发不动产登记注销证明;办理结果:签收送达回证;

  九、承诺办理时限

  1个小时内办结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取登记费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

  第四十四条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11.1首次登记1.1.1适用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六、申请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复印件一份;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按照收件清单收取材料;办理结果:依据材料清单收件;

  ;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办理结果: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人员;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办理结果: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过程中,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登簿后缮证;办理结果: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不动产权证书;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把不动产权证书移交至发证窗口;办理结果:窗口领取或邮寄不动产权证书;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四十四条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11.2变更登记11.2.1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分割或者合并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分割或者合并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变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材料原件一份;

  4.涉及土地面积、界址方位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5.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按照收件清单收取材料;办理结果:依据材料清单收件;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办理结果: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人员;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办理结果: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过程中,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登簿后缮证;办理结果: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不动产权证书

  ;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把不动产权证书移交至发证窗口;办理结果:窗口领取或邮寄不动产权证书;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四十四条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11.3转移登记11.3.1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作价出资(入股)的;

  2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作价出资(入股)的;

  2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材料原件一份;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5.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原件一份;

  6.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提交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按照收件清单收取材料;办理结果:依据材料清单收件;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办理结果: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办理结果:审核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过程中,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登簿后缮证;办理结果:将申请的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产权证书;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把不动产权证书移交至发证窗口;办理结果:窗口领取或邮寄不动产权证书;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四十四条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11.4注销登记11.4.1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注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材料原件一份;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审查标准:按照收件清单收取材料;办理结果:依据材料清单收件;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办理结果: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无;办理时限:无;审查标准:无;办理结果:无;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审查标准:登簿后缮证;办理结果: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不动产权证书;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无;办理时限:无;审查标准:无;办理结果:无;

  九、承诺办理时限

  1个小时内办结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取登记费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条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附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1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11.1首次登记11.1.1适用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六、申请条件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4.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5.房屋符合规划的材料原件一份;

  6.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按照收件清单收取材料;办理结果:依据材料清单收件;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办理结果: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权籍调查资料进行审核;办理结果:审核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过程中,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审查标准;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登簿后缮证。;办理结果: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不动产权证书。;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把不动产权证书移交至发证窗口;办理结果:到窗口领取或邮寄不动产权证书;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四十四条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第11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11.2变更登记11.2.1适用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分割或者合并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分割或者合并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涉及面积界址变化的,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4.变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5.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填写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

  审查申请人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人员;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以及性质等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符合要求;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内部审批表;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核通过,符合登记条件,予以发证;办理结果:证照;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携带身份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签收回执单;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四十四条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11.3转移登记11.3.1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作价出资(入股)的;

  2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作价出资(入股)的;

  2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原件一份;

  4.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提交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6.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填写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审查申请人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以及性质等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符合要求;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内部审批表;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审核通过,符合登记条件,予以发证;办理结果:证照;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携带身份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签收回执单;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四十四条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11.4注销登记11.4.1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裁判文书、征收决定等法律文书及注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现场办理;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收件人员对申请人递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安排实地核查/现场勘验。2、核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注销材料是否齐全、有效;3、核验国有建设用地及房屋已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权利人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是否已经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书面同意;4、核验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对于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办理结果:填写材料接受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现场办理;审查标准: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完善、整理资料后完成录入、审核、登簿,签发审批办理结果,核发不动产登记注销证明;办理结果:签收送达回证;

  九、承诺办理时限

  1个小时内办结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取登记费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六、申请条件

  尚未登记的森林、林木所有权,权利人可以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原件一份;

  4.森林、林木权属证明原件一份;

  5.林业部门出具或经其认可的勘验图、表以及勘验公示结果等材料原件一份;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按照收件清单收取材料;办理结果:依据材料清单收件;

  ;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办理结果: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人员;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办理结果: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过程中,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登簿后缮证;办理结果: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不动产权证书;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把不动产权证书移交至发证窗口;办理结果:窗口领取或邮寄不动产权证书;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符合减免条件的不收取登记费

  3.证书工本费标准: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4.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森林、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森林、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六、申请条件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林权证原件一份;

  4.森林、林木权属证明原件一份;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按照收件清单收取材料;办理结果:依据材料清单收件;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办理结果: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人员;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办理结果:审核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过程中,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审查标准;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登簿后缮证;办理结果: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不动产权证明;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把不动产权证书移交至发证窗口;办理结果:窗口领取或邮寄不动产权证明;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符合减免条件的不收取登记费

  3.证书工本费标准: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4.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六、申请条件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三)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转移森林、林木权属的材料原件一份;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提交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按照收件清单收取材料;办理结果:依据材料清单收件;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办理结果: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人员;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办理结果: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过程中,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登簿后缮证;办理结果: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不动产权证书;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把不动产权证书移交至发证窗口;办理结果:窗口领取或邮寄不动产权证书;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符合减免条件的不收取登记费;

  3.证书工本费标准: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4.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森林、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森林、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森林、林木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森林、林木灭失的;

  2森林、林木被依法征收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注销森林、林木权属的材料原件一份;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现场办理;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现场办理;审查标准:审查申请人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九、承诺办理时限

  1个小时内办结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取登记费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地役权首次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地役权首次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条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当事人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文件,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第六十四条地役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登记簿。

  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的,当事人应当向供役地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供役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将相关事项通知需役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并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登记簿。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就已经变更或者转移的地役权,直接申请首次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3地役权登记13.1首次登记13.1.1适用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就已经变更或转移的地役权,申请首次登记。

  1、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2、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3、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4、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

  5、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

  六、申请条件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就已经变更或转移的地役权,申请首次登记。

  1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2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3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4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

  5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需役地、供役地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各一份;

  4.设立地役权的合同或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按照收件清单收取材料;办理结果:依据材料清单收件;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办理结果: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人员;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办理结果: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过程中,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登簿后缮证;办理结果: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不动产权证书;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把不动产权证书移交至发证窗口;办理结果:窗口领取或邮寄不动产权证书;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地役权变更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地役权变更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六十一条经依法登记的地役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地役权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证实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地役权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发生变化;(二)共有性质变更的;(三)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四)地役权内容变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役地分割转让办理登记,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应当由受让人与地役权人一并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3地役权登记13.2变更登记13.2.1适用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1需役地或者供役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共有性质变更的;

  3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4地役权内容变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1需役地或者供役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共有性质变更的;

  3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4地役权内容变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需役地、供役地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各一份;

  4.变更地役权的合同或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5.不动产地役权登记证明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按照收件清单收取材料;办理结果:依据材料清单收件;

  ;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办理结果: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办理结果:审核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过程中,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登簿后缮证;办理结果: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不动产权证书;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把不动产权证书移交至发证窗口;办理结果:窗口领取或邮寄不动产权证书;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地役权转移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地役权转移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六十二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地役权转移合同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

  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的,或者需役地分割转让,转让部分涉及已登记的地役权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应当出具书面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地役权注销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3地役权登记13.3转移登记13.3.1适用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需役地权利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需役地权利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

  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需役地、供役地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各一份;

  4.转移地役权的合同或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5.不动产地役权登记证明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按照收件清单收取材料;办理结果:依据材料清单收件;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办理结果: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办理结果:审核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过程中,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登簿后缮证;办理结果: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不动产权证书;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把不动产权证书移交至发证窗;办理结果:窗口领取或邮寄不动产权证书;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地役权注销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地役权注销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六十三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实地役权发生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一)地役权期限届满;(二)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三)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地役权消灭;(五)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六)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3地役权登记13.4注销登记13.4.1适用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6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6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需役地、供役地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各一份;

  4.注销地役权的合同或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5.不动产地役权登记证明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按照收件清单收取材料;办理结果:依据材料清单收件;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办理结果: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办理结果:审核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过程中,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审查标准;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同意登簿;办理结果: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不动产权注销证明;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把不动产权证书移交至发证窗口;办理结果:窗口领取或邮寄不动产权注销证明;

  九、承诺办理时限

  1个小时内办结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取登记费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抵押权首次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抵押权首次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五条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三)海域使用权;(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4抵押权登记14.1首次登记14.1.1适用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六、申请条件

  一、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二、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四、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五、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三)海域使用权;(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4.已备案的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是否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办理结果: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理结果:受理凭证;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负责人;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审核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过程中,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结果:内部审批表;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登簿后缮证;办理结果: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不动产权证书;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把不动产权证明移交至发证窗口;办理结果:窗口领取或邮寄不动产登记证明

  九、承诺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抵押权变更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抵押权变更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五条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三)海域使用权;(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4抵押权登记14.1首次登记14.1.1适用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六、申请条件

  1、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3、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4、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5、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三)海域使用权;(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一份;

  5.已备案的抵押权变更合同或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是否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办理结果: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理结果:受理凭证;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负责人;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审核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过程中,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结果:内部审批表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登簿后缮证;办理结果: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不动产权证书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把不动产权证明移交至发证窗口;办理结果:窗口领取或邮寄不动产登记证明

  九、承诺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抵押权转移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抵押权转移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六十九条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4抵押权登记14.3转移登记14.3.1适用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六、申请条件

  一、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二、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三、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债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一份;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5;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是否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5;审查标准:审查申请人资料是否齐全且符合规定;审查权属来源材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审查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无;办理时限:无;审查标准:无;办理结果:无;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无;办理时限:无;审查标准:无;办理结果:无;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无;办理时限:无;审查标准:无;办理结果:无;

  九、承诺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抵押权注销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抵押权注销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一)主债权消灭;(二)抵押权已经实现;(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4抵押权登记14.4注销登记14.4.1适用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的;

  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的;

  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单方申请的无需提供);

  4.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他项权证原件一份;

  5.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现场办理;审查标准: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是否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现场办理;审查标准: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办理结果:受理凭证;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现场办理;审查标准:材料齐全,符合注销情况,予以登簿注销;办理结果:登簿后注销该项业务;

  九、承诺办理时限

  1个小时内办结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取登记费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十五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全部或者部分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

  前款规定的在建建筑物,是指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4抵押权登记14.1首次登记14.1.1适用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申请条件

  一、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二、当事人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4.已备案的抵押权的合同或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一份;

  7.预售合同备案情况原件一份;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是否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审查申请人资料是否齐全且符合规定;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审查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负责人;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审查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以及性质等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符合要求;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内部申请表;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审核通过,符合登记条件,予以登簿缮证;办理结果:电子证照或纸质证明;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携带身份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签收回执单;

  九、承诺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材料。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4抵押权登记14.2变更登记14.2.1适用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3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7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3、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7、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4.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申请人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不黑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人员;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

  审查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以及性质等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符合要求;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内部申请表;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核通过,符合登记条件,予以登簿缮证;办理结果:电子证照或纸质证明;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携带身份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签收回执单;

  九、承诺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转移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转移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六十九条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4抵押权登记14.3转移登记14.3.1适用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六、申请条件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4.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申请人资料是否齐全且符合规定;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人员;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

  审查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以及性质等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符合要求;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内部申请表;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登簿后缮证;办理结果:电子证照或纸质证明;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携带身份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签收回执单;

  九、承诺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一)主债权消灭;(二)抵押权已经实现;(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4抵押权登记14.4注销登记14.4.1适用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的;

  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的;

  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4.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灭失的材料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现场办理;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是否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现场办理;审查标准:审查申请人资料是否齐全且符合规定;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审查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九、承诺办理时限

  1小时内办结(马上办)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取登记费。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事项一、事项名称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5预告登记15.1预告登记的设立15.1.1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2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3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2、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应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未按照约定申请的,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一份;

  4.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申请人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审查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资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符合要求,进入登记系统进行受理。;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递交材料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不动产信息与登记系统是否一致,系统中是否存在限制信息。;办理结果:内部审批表;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核通过,符合登记条件,予以登簿。;办理结果:证照;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携带身份证窗口领取或系统自动反馈证照信息;办理结果:签收回执单;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取登记费。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变更事项一、事项名称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变更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5预告登记15.2预告登记的变更15.2.1适用

  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

  六、申请条件

  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提供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原件一份;

  4.预告登记证明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签收送达回证;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申请人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内部审批表;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符合登记条件,予以发证;办理结果:证照;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携带身份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签收回执单;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取登记费。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事项一、事项名称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八十九条预告登记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注销预告登记:(一)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二)债权消灭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5预告登记15.4预告登记的注销15.4.1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1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债权消灭的;

  2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1、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债权消灭的;

  2、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一份;

  4.债权消灭或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审查标准:审查申请人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不黑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签收送达回证;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无;办理时限:无;审查标准:无;办理结果:无;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审查标准:登簿后缮证;办理结果: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不动产权证书

  ;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无;办理时限:无;审查标准:无;办理结果:无;

  九、承诺办理时限

  1小时内办结(马上办)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取登记费。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5预告登记15.3预告登记的转移15.3.1适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

  1、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3、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4、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3.2申请主体预告登记转移的申请人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和该预告登记转移的受让人共同申请。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可以单方申请。

  六、申请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

  1、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3、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4、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预告登记转移的申请人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和该预告登记转移的受让人共同申请。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可以单方申请。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约定预告登记的协议原件一份;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5.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申请人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审查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资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批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递交材料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不动产信息与登记系统是否一致,系统中是否存在限制信息。;办理结果:内部审批表;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核通过,符合登记条件,予以登簿。;办理结果:证照;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携带身份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签收回执;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取登记费。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5预告登记15.1预告登记的设立15.1.1适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2、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3、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2、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3、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约定预告登记的协议原件一份;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5.已备案的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

  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填写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

  审查申请人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人员;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以及性质等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符合要求;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内部申请表;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核通过,符合登记条件,予以发证;办理结果:电子证照或纸质证明;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携带身份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签收回执单;

  九、承诺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取登记费。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设立事项一、事项名称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设立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5预告登记15.1预告登记的设立15.1.1适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2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3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2、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3、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约定预告登记的协议原件一份;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一份;

  5.已备案的商品房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申请人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审查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资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符合要求,进入登记系统进行受理。;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人员;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递交材料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不动产信息与登记系统是否一致,系统中是否存在限制信息。;办理结果:内部审批表;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核通过,符合登记条件,予以登簿。;办理结果:证照;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携带身份证窗口领取或系统自动反馈证照信息;办理结果:签收回执单;

  九、承诺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取登记费。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变更设立事项一、事项名称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变更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5预告登记15.2预告登记的变更15.2.1适用

  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

  六、申请条件

  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提供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原件一份;

  4.预告登记证明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是否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审查申请人资料是否齐全且符合规定;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审查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负责人;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审查递交材料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不动产信息与登记系统是否一致,系统中是否存在限制信息。;办理结果:内部审批表;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审核通过,符合登记条件,予以登簿。;办理结果:证照;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审查标准:携带身份证窗口领取或系统自动反馈证照信息;办理结果:签收回执单;

  九、承诺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取登记费。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注销事项一、事项名称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注销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八十九条预告登记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注销预告登记:(一)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二)债权消灭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5预告登记15.4预告登记的注销15.4.1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1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债权消灭的;

  2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1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债权消灭的;

  2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作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财产被预查封的,不予办理.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债权消灭或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原件一份;

  4.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现场办理;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是否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现场办理;审查标准:审查申请人资料是否齐全且符合规定;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审查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九、承诺办理时限

  1小时内办结(马上办)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取登记费。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依申请更正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依申请更正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七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条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填制错误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更正登记中,需要更正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发,并把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6更正登记16.1依申请更正登记16.1.1适用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六、申请条件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一份(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需提供);

  5.申请人与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利害关系人申请的需提供);

  6.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填写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审查标准:

  审查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人员;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审查标准:审查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以及性质等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符合要求;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内部审批表;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审查标准:符合登记条件,予以发证;办理结果:证照;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审查标准:携带身份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签收回执单;

  九、承诺办理时限

  1小时内办结(马上办)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40元/件、非住宅275元/件,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收登记费;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依职权更正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依职权更正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八十条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填制错误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更正登记中,需要更正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发,并把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6更正登记16.2依职权更正登记16.2.1适用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六、申请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七、办理材料

  1.证实不动产登记薄记载事项确有错误的证明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一份;

  2.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书面材料和送达凭证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按照收件清单收取材料;办理结果:依据材料清单收件;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办理结果: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人员;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办理结果: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过程中,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登簿后缮证;办理结果: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不动产权证书;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把不动产权证书移交至发证窗口;办理结果:窗口领取或邮寄不动产权证书;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取登记费。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异议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异议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八十二条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二)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出具异议登记证明。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八十四条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7异议登记17.1异议登记17.1.1适用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六、申请条件

  1、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3、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4.申请人与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5.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情况说明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现场办理;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填写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现场办理;审查标准:审查申请人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九、承诺办理时限

  1小时内办结(马上办)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取登记费。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异议注销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异议注销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八十二条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二)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出具异议登记证明。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八十四条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7异议登记17.2注销异议登记17.2.1适用

  1、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异议登记失效。

  六、申请条件

  一、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二、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异议登记失效。

  三、注销异议登记申请人是异议登记申请人。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的材料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填写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审查标准:审查申请人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无;办理时限:无;审查标准:无;办理结果:无;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审查标准:登簿后缮证;办理结果: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不动产权证书;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无;办理时限:无;审查标准:无;办理结果:无;

  九、承诺办理时限

  1小时内办结(马上办)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取登记费。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查封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查封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九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

  第九十二条查封期间,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查封登记。

  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第九十三条人民检察院等其他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参照本节规定办理。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8查封登记18.1查封登记18.1.1适用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办理查封登记的,适用查封登记。

  六、申请条件

  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

  2、人民检察院等其他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适用查封登记

  3、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办理查封登记的,适用查封登记。

  4、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七、办理材料

  1.执行公务身份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

  3.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一份;

  4.送达回证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现场办理;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嘱托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现场办理;审查标准:审查嘱托文件齐全且符合规定;审查嘱托文件所述查封事项清晰,被查封不动产的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签收送达回证

  九、承诺办理时限

  1小时内办结(马上办)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取登记费。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注销查封登记事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注销查封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九十条查封期间,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查封登记。

  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8查封登记18.3注销查封登记18.3.1适用

  1、查封期间,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其嘱托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

  2、不动产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机关未嘱托解除查封、解除预查封或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六、申请条件

  一、查封期间,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其嘱托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

  二、不动产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机关未嘱托解除查封、解除预查封或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七、办理材料

  1.执行公务身份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2.委托送达函(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需提供)原件一份;

  3.解除查封的通知书或文件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嘱托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审查标准:审查嘱托文件齐全且符合规定;审查嘱托文件所述注销查封事项清晰,被注销查封不动产的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签收送达回证;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无;办理时限:无;审查标准:无;办理结果:无;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审查标准:登簿后缮证;办理结果: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不动产权证书;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无;办理时限:无;审查标准:无;办理结果:无;

  九、承诺办理时限

  1小时内办结(马上办)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取登记费。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不动产查询事项一、事项名称

  不动产查询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第九十七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20登记资料查询20.1查询主体下列情形可以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1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2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查询或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1查询主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来查询的;

  2查询的不动产属于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

  3查询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

  4查询目的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原件一份;

  2.查询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利害关系证明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不动产服务大厅受理窗口;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审查标准: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不动产服务大厅受理窗口;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审查标准: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出具不动产查询证明;

  九、承诺办理时限

  1小时内办结(马上办)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取登记费。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不动产换证事项一、事项名称

  不动产换证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6.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换发、补发、注销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换发、补发、注销的,原证号废止。换发、补发的新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更换号码,并在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1.6.3.1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破损、污损、填制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并注销原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向申请人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注明“换发”字样。

  1.6.3.2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打印一份遗失、灭失声明页面存档,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向申请人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注明“补发”字样。

  1.6.3.3不动产被查封、抵押或存在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的,不影响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换发或补发。

  六、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破损、污损、填制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一份;

  4.换证情况说明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不动产服务大厅受理窗口;办理时限:现场办理;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填写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不动产服务大厅受理窗口;办理时限:现场办理;审查标准:审查申请人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不动产服务大厅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现场办理;审查标准:审核通过,符合登记条件,予以发证;办理结果:证照;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不动产服务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现场办理;审查标准:携带身份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携带身份证窗口领取;

  九、承诺办理时限

  1小时内办结(马上办)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证书工本费标准: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不动产补证事项一、事项名称

  不动产补证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6.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换发、补发、注销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换发、补发、注销的,原证号废止。换发、补发的新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更换号码,并在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1.6.3.1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破损、污损、填制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并注销原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向申请人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注明“换发”字样。

  1.6.3.2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打印一份遗失、灭失声明页面存档,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向申请人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注明“补发”字样。

  六、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发。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公示时间是否达到15个工作日;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材料接受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公示时间是否达到15个工作日;审查申请人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审核人员;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查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以及性质等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符合要求;审查权属来源资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被登记内容与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一致;办理结果:内部审批表;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核通过,符合登记条件,予以发证;办理结果:证照;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携带身份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签收回执单;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证书工本费标准: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第四十七条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第四十八条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生产活动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由承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5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六、申请条件

  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原件一份;

  4.村委会出具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5.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书面同意文件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一份;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按照收件清单收取材料;办理结果:依据材料清单收件;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理结果: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人员;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核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过程中,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结果: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登簿后缮证;办理结果: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不动产权证书;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把不动产权证书移交至发证窗口;办理结果:窗口领取或邮寄不动产权证明;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证书工本费标准: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四十七条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第四十九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证实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四)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五)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六)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5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证实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

  (四)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五)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六)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权利人户籍证明原件一份;

  4.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出具的承包土地坐落变更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5.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或补充合同原件一份;

  6.有资质的勘验单位出具的勘验材料原件一份;

  7.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8.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按照收件清单收取材料;办理结果:依据材料清单收件;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办理结果: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人员;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办理结果: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过程中,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登簿后缮证;办理结果: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不动产权证书

  ;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把不动产权证书移交至发证窗口;办理结果:窗口领取或邮寄不动产权证书;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证书工本费标准: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四十七条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第五十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互换协议、转让合同等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登记:(一)互换;(二)转让;(三)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四)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应当提供发包方同意的材料。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5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互换协议、转让合同等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登记:

  (一)互换;

  (二)转让;

  (三)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

  (四)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4.转让协议和发包方同意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互换协议和发包方备案的证明材料以及村委会出具的互换双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分家析产协议或离婚证明材料或法院离婚判决原件一份;死亡证明材料和遗嘱(属于遗嘱情形)原件一份;死亡证明材料、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原件一份;经公证的材料原件一份;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按照收件清单收取材料;办理结果:依据材料清单收件;

  ;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办理结果: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人员;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办理结果: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过程中,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登簿后缮证;办理结果: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不动产权证书;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把不动产权证书移交至发证窗口;办理结果:窗口领取或邮寄不动产权证书;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证书工本费标准: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四十七条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第五十一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灭失的材料等,申请注销登记:(一)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二)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三)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5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灭失的材料等,申请注销登记:

  (一)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

  (二)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

  (三)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4.权利人关于不动产灭失的说明材料原件一份;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说明材料原件一份;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批准文件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按照收件清单收取材料;办理结果:依据材料清单收件;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办理结果: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办理结果:审核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过程中,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登簿后缮证;办理结果: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不动产权证明;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把不动产权证书移交至发证窗口;办理结果:窗口领取或邮寄不动产权证明;

  九、承诺办理时限

  1小时内办结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取登记费。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草场,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农场、草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5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六、申请条件

  尚未登记的国有农用地所有权,可以申请国有农用地所有权的首次登记。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一份;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按照收件清单收取材料;办理结果:依据材料清单收件;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理结果: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人员;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审核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过程中,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办理结果: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登簿后缮证;办理结果: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不动产权证明;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把不动产权证移交至发证窗口;办理结果:窗口领取或邮寄不动产权证明;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证书工本费标准: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变更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五十二条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草场,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农场、草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5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六、申请条件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二)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三)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出具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原件一份;

  5.有资质的勘验单位出具的勘验材料原件一份;

  6.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7.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按照收件清单收取材料;办理结果:依据材料清单收件;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办理结果: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人员;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办理结果: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过程中,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登簿后缮证;办理结果: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不动产权证书;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把不动产权证书移交至发证窗口;办理结果:窗口领取或邮寄不动产权证书;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证书工本费标准: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转移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转移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第五十二条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草场,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农场、草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5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六、申请条件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4.权利人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原件一份;不动产地址变更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5.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件一份;

  6.有资质的勘验单位出具的勘验材料原件一份;

  7.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按照收件清单收取材料;办理结果:依据材料清单收件;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办理结果: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办理结果:审核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过程中,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窗口领取或邮寄不动产权证明;办理结果: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不动产权证明;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把不动产权证书移交至发证窗口;办理结果:窗口领取或邮寄不动产权证明;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证书工本费标准: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注销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注销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五十二条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草场,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农场、草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5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六、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4.权利人关于不动产灭失的说明材料原件一份;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说明材料原件一份;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批准文件原件一份;

  5.抵押权人和地役权人及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审查标准:按照收件清单收取材料;办理结果:依据材料清单收件;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受理综合窗口;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办理结果: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无;办理时限:无;审查标准:无;办理结果:无;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负责人;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审查标准:登簿后缮证;办理结果: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不动产权证书;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无;办理时限:无;审查标准:无;办理结果:无;

  九、承诺办理时限

  1小时内办结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取登记费。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林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林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地上森林、林木一并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5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六、申请条件

  尚未登记的国有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可以申请国有林地所有权的首次登记。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一份;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原件一份;

  5.营业执照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按照收件清单收取材料;办理结果:依据材料清单收件;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办理结果: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人员;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办理结果: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过程中,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登簿后缮证;办理结果: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不动产权证书;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把不动产权证书移交至发证窗口;办理结果:窗口领取或邮寄不动产权证书;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林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林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五十三条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地上森林、林木一并登记。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5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六、申请条件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二)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三)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4.权利人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相应登记机关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5.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不动产地址变更证明材料原件一份;面积、界址发生变化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原件一份;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林地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原件一份;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原件一份;

  7.营业执照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按照收件清单收取材料;办理结果:依据材料清单收件;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办理结果: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办理结果:审核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过程中,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登簿后缮证;办理结果: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不动产权证明;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把不动产权证书移交至发证窗口;办理结果:窗口领取或邮寄不动产权证明;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国有林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事项一、事项名称

  国有林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五十三条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地上森林、林木一并登记。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5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六、申请条件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三)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4.互换合同原件一份;合并或分立协议原件一份;

  5.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件一份;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一份;

  7.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8.营业执照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照收件清单收取材料;办理结果:依据材料清单收件;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办理结果: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审核负责人;办理时限:0.2;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办理结果:审核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过程中,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登簿后缮证;办理结果: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出具不动产权证明;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大厅发证窗口;办理时限:0.1;审查标准:把不动产权证书移交至发证窗口;办理结果:窗口领取或邮寄不动产权证明;

  九、承诺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我要办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设立事项一、事项名称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设立

  二、实施主体

  滑县自然资源局

  三、适用范围

  全县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第五十三条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地上森林、林木一并登记。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5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六、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4.林地灭失的,提交林地灭失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林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林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权利人放弃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原件一份;

  5.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者有权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或者有权机关作出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6.营业执照原件一份。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收件;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审查标准:查看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查看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主体;查看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办理结果:材料接收清单;

  环节名称:受理;办理人: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审查标准:1转让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农民集体一致;受让方是否为农民集体;

  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农民集体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权属转移;

  3林地所有权转移的登记原因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4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冲突;

  5有异议登记的,受让方是否已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办理结果:受理回执单;

  环节名称:审核;办理人:无;办理时限:无;审查标准:无;办理结果:无;

  环节名称:决定;办理人:登簿负责人;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审查标准:审核通过,符合登记条件,予以发证。;办理结果:记入登记簿;

  环节名称:送达;办理人:无;办理时限:无;审查标准:无;办理结果:无;

  九、承诺办理时限

  1小时内办结

  十、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取登记费。

  十二、咨询电话

  0372-819009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6270022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滑县道口镇卫河路街道215号;中段路北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临街二楼)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备案序号:豫ICP备12007324号 邮编P.C.456400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6/06/16 10: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