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办文件
  • 索 引 号: null-0310-2023-00007
  • 发文机关: 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1-08 09:27:43
  • 标  题: 滑政办〔2023〕14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运河滑县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滑政办〔2023〕14号
    发布时间: 2023-11-09

滑政办〔2023〕14号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运河滑县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大运河滑县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8日

  大运河滑县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运河河南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0〕48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大运河滑县段国土空间管控,切实做好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结合滑县实际,制定《大运河滑县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细则所称核心监控区,是指大运河滑县段主河道有水段两岸各2千米的范围。

  细则所称滨河生态空间,是指除城市建成区外,大运河滑县段主河道有水段两岸各1千米的范围。

  核心监控区和滨河生态空间范围以河道管理(管护)范围边界为起始线,以行政区划、道路、建(构)筑物外围界线等为终止线划定。河道管理(管护)范围以滑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划定并公布的为准。

  第三条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实施应遵守以下原则:

  保护优先,科学管控。把大运河滑县段文化资源保护放在首位,真实完整的保护各类遗产资源;同时加强运河沿线空间管控及生态保护修复,规范与引导各类主体把绿色发展贯穿到文化带建设各方面、各环节,实现文化与生态融合发展。

  古今融合,强化传承。挖掘大运河滑县段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精神内涵,通过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赋予大运河滑县段文化新的时代内涵和现代表达形式,让大运河活起来、走进百姓生活。

  因地制宜,创新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河南省相关战略决策,处理好法律法规刚性要求与发展地方经济、满足现实品质需求的关系,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大运河滑县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复合利用。

  第四条大运河滑县段呈西南-东北走向流经滑县西北部,全长8.24公里,其核心监控区涉及道口镇街道、城关街道、锦和街道及小铺乡,总面积23.00平方千米。

  本细则用于指导大运河滑县段核心监控区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监管以及各类国土空间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

  

  第二章分区约束性管制

  第五条 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分为文化遗产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区、城镇发展区、生态控制区、村庄建设区和一般农业区,各区实行差异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除文化遗产保护区外各分区不交叉不重叠。文化遗产保护区与其他分区交叉重叠时,还应遵守相应分区的管制要求。

  第六条文化遗产保护区是指大运河滑县段具有特殊文化价值,受专门立法或专项规划保护的区域。其范围是《滑县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2011-2030年)》中确定的核心保护区、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和二类建设控制地带,该区总面积4.39平方千米。

  文化遗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污染文化遗产及其环境的设施;禁止进行可能影响文化遗产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大运河遗产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鼓励开展文化遗产合理保护、提升文化遗产展示水平、促进文化遗产活态利用等相关活动。

  第七条永久基本农田区,范围根据依法批准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确定。区域内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整治活动,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布局,合理确定建设优先顺序;建成后的高标准农田优先用于重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种植,防止高标准农田非农化、非粮化,鼓励发展高效农业、绿色农业,该区总面积1.17平方千米。

  滨河生态空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以种植大田作物为主,鼓励采用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使用符合标准的有机肥、配方肥,发展生态农业、绿色农业;鼓励农业种植与周边自然生态系统有机结合,发挥生态服务功能。

  第八条 城镇发展区是城镇开发边界围合的范围。区域内鼓励依托大运河水工遗存、附属遗存及相关遗产资源,建设文化与生态、旅游融合发展项目,该区总面积11.53平方千米。

  (一)城镇发展区的建成区。大运河沿岸第一层视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住宅建筑原则上高度不大于18米,建筑密度不大于25%,其他建筑高度不大于16米。大运河沿岸第一层视线范围内开发建设前要开展城市设计,遵循滨水梯度原则,落实建筑高度、密度、风格等要求。区域内逐步改造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控制城市景观视线走廊,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商服、住宅、工矿仓储等用地。大运河两岸各1千米范围内城镇发展区的建成区腾退的土地主要用于建设公共绿地、公益设施、文物保护利用及文旅产业等项目用地,建成区范围及面积以本细则划定为准,该区总面积10.37平方千米。

  (二)城镇发展区的非建成区。区域内各类项目建设原则上以中小体量为主,严禁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原则上禁止新建、扩建单宗地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房地产项目,且新建、扩建房地产用地总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区总面积的18%(不含文物保护利用、文旅产业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该区总面积1.16平方千米。

  第九条生态控制区是核心监控区需要予以保留原貌、强化生态保育和生态建设、限制开发建设的区域。包括未纳入生态保护区和城镇发展区的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生态敏感区。在不降低生态功能、不破坏生态系统的前提下,可适度开展旅游、科研、教育、体育健身及相关的必要设施建设,该区总面积1.78平方千米。

  区域内严控新增非公益性建设用地;严禁开发未利用地;严禁风电、光伏等建设项目占用河湖水域岸线。鼓励推进环境配套工程,全面修复核心监控区内空间环境,维护大运河沿线的自然生态风貌。

  滨河生态空间内的生态控制区实施滨河生态林防护工程,鼓励沿河两岸集中连片植树造林,加强植被绿化,建设滨河绿道;鼓励因地制宜建设湿地公园、植物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等。

  第十条村庄建设区是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予以保留的村庄用地区域。区域内的村庄建设要严格执行村庄规划,禁止破坏村庄传统格局、特色风貌以及自然和田园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该区总面积2.42平方千米。

  鼓励村庄充分盘活利用村庄空闲低效等存量土地资源,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建设村庄公共服务设施、文旅服务设施、体育健身设施、非遗传承基地、运河文化展示场馆等,推动运河沿线乡村振兴。鼓励以下相关项目优先进入:(1)大运河文化振兴相关项目,如文化展馆、文化公园、文化教育基地等,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相关的活态展示;(2)乡村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如教育、养老、文化、体育、医疗、社会福利等公益性设施和乡村公园、小游园等;(3)乡村振兴相关项目,如信用合作社、农业科研机构和农村产业服务、乡村康养、乡村旅游休闲等项目。

  滨河生态空间内规划予以保留的村庄,严控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村庄建设和人居环境整治要融入大运河文化元素和特色,鼓励采用与古镇运河文化特征协调一致的建筑风格,做强运河文化展示与传承的特色载体。

  第十一条一般农业区是以农业生产发展、规模化林业生产为主要利用功能导向划定的区域。一般农业区内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严格保护耕地;鼓励开展农用地整理,统筹低效林草地和园地整理;鼓励以农业产品、农业景观、农业文化等为主要元素,发展创意农业、休闲农业及观光农业,促进农业资源再生利用,带动乡村休闲旅游产业发展,该区总面积6.10平方千米。

  滨河生态空间内的一般农业区,应加强优质耕地保护、生态林地保育,严禁新增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第三章准入条件第十二条滨河生态空间内建设项目实行正面清单管理,符合城市功能发展和相关产业准入要求的可以依程序实施,清单以外项目不得批准。正面清单具体情形如下: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必要的文物保护、管理、展示设施等需要用地的;

  (五)符合滑县国土空间规划、大运河相关管控要求且有利于大运河遗产保护和文化传承利用的文化休闲、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等文旅产业项目及配套工程等需要用地的;

  (六)村庄规划确定的农村宅基地、乡村公共设施以及符合保护传承利用要求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乡村康养、休闲体育等文旅产业项目需要用地的;

  (七)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八)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的其他项目。

  第十三条核心监控区实行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清单内项目不得批准,以下条款中涉及的管理规定有新修订的,按新修订版本执行。负面清单具体情形如下: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明确的淘汰类项目以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禁止准入类事项;

  (二)不符合环境保护以及能耗、水耗等有关要求的工业项目;

  (三)对大运河沿线生态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景观破坏的各类建设项目;

  (四)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五)不符合“三线一单”中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的项目;

  (六)不符合产业政策(禁止供地)的项目;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四章 空间形态与风貌指引

  第十四条滑县段河道蜿蜒曲折,原生性良好,是中国古代运河的典型代表。大运河滑县段核心监控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其空间形态的规划管理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同时,还应符合地域特征、重视文化内涵、体现时代风貌;建筑形式需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深入研究区域空间形态、色彩,挖掘文化内涵和区域特色,体现大运河传统文脉、突出地方特色,考虑民俗喜好及地方建筑材料特性;

  (三)充分考虑其地块规划条件合理性、空间形态、景观细节、建筑风貌、绿化体系、文物保护等内容;

  (四)强化视线景观控制,鼓励运用中国传统理水手法,通过不同形式的空间组合成多种变化的水景,塑造运河文化整体意向廊道空间;

  (五)打造城市滨水空间天际线,遵循滨水梯度原则,重点控制滨水建筑高度,采用“前疏后密、渐次升高”的布置形式;保留足够的开口,保证其通向水面的视线不受阻隔;

  (六)梳理河两岸主要道路,在保证区域交通需求的基础上,减少对河面的不必要穿越,避免破坏运河自然景观;

  (七)设立统一的文化保护和展示标识系统,加强重要展示节点和地段内遗产标识的更新,标识高度不得突破建筑立面轮廓线。

  第十五条依据历史、文化、空间特征,将滑县段核心监控区分为三大风貌区:

  传统文化风貌区,为滑县历史文化承载的核心区域,依托道口古镇和老城中心区,重点展现城市悠久历史和传统特色,空间设计要强调采用传统手法进行表达。

  自然风光风貌区,以村庄、农田和生态区域为主体,重点体现村、田、水、林相生相伴的自然群落景观。

  魅力城市融合风貌区,除传统文化风貌区、自然风光风貌区以外的区域,以现代城镇建筑为主,重点体现品质城市、优美环境和运河文化的和谐共生。

  第十六条道口古镇建筑宜采用青灰色为主色调,体现历史感和地域性;维持现状各街巷的分布、走向、宽度等;公共空间内建筑小品的布设在风格、材质、色调、体量等方面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各街坊的规划建筑密度不得超过本街坊的现状建筑密度,现状建筑密度按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或以实测的建筑密度为准。

  第五章 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

  第十七条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绿色发展的原则,注重改善生态环境,切实加强核心监控区生态修复与治理,发挥并提升生态环境的综合功能。

  第十八条到2025年,不符合滑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得到有效控制,实现河湖水质明显改善,滨河生态空间进一步优化;到2035年,对以上不符合相关规划的现存项目和设施原则上要全部搬离,全面建成绿色生态廊道,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第十九条依托运河河道构筑生态安全空间,开展国土绿化,加强滨河和农田防护林生态屏障建设;推进景观绿道建设,打造生态保护带,形成具有水源涵养、生态净化、防洪排涝、防风固沙的沿河综合植被防护体系。

  第二十条依托水系、绿道、生态公园、农田林地,构建复合型生态系统;强化自然生态向城乡建设空间的绿色渗透,促进生态系统联系通畅;开展滨水生态公园修复,城市滨水绿道和亲水空间的建设。

  第二十一条加大滑县段水体生态修复与水体污染治理力度,重点推进景观绿道建设。加强水环境污染处理,建立水环境监测评估体系;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推进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要求,组织实施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优化区域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用地布局,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生态功能。

  第二十三条建立生态修复治理激励机制。加强以政策扶持、资金补偿等方式,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对参与大运河生态修复治理的主体依法依规给予财政、税收、金融等支持;健全生态空间保护补偿政策,探索通过资金补助、产业转移、技术扶持等方式实现生态保护补偿;强化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应急体系。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各相关部门负责细则管控内容的具体落实,做好审核、审批及监管工作;同时加强部门协同,实现大运河滑县段的统筹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五条大运河滑县段核心监控区内涉及到的主要部门及其相关职责如下:

  (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核实建设项目类型是否符合准入管理正负面清单要求,是否符合其所在分区的约束性管制要求;

  2.牵头组织文旅产业、文物保护利用、民生保障等项目类型的认定工作。

  (二)自然资源局

  1.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核心监控区的划定工作;

  2.负责监督审核建设项目高度、密度、空间形态与风貌指引等以及大运河的其他管控要求;

  3.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

  4.负责违规占用耕地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

  1.负责核心监控区内项目与设施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对核心监控区内环境提升改造、生态提升、水体生态修复等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3.参与生态修复治理激励机制的建立工作。

  (四)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负责核心监控区内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类型项目的认定工作;

  (五)水利局

  1.负责地下水超采行为的监督检查与管理工作;

  2.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工作。

  (六)农业农村局

  负责贯彻落实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依法管理耕地质量。

  (七)滑县大运河遗产保护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1.负责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

  2.负责大运河文化遗产区建设项目的监督;

  3.负责监督有可能影响文化遗产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大运河遗产及其环境的设施进行有序整改。

  (八)其他部门

  管控工作涉及到的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运河管控工作,同时加强部门协同,实现大运河滑县段的统筹管理和保护。

  第七章 实施保障

  第二十六条 滑县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大运河滑县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工作,将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管控措施纳入滑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落实到详细规划。

  第二十七条对大运河核心监控区涉及的县级以上重大项目或涉及项目限高、限密度、非建成区单宗地房地产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等重大问题时,需报请安阳市“一事一议”联审机构批准。

  第二十八条强化部门协调联动,以合力推动细则实施为总要求,形成运行高效的部门协调联动推进机制,进一步提高政府各部门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推动细则顺利实施。

  第二十九条健全大运河保护的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大运河文化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增强全社会对大运河的保护意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要依法依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名词解释

  2.大运河滑县段核心监控区、滨河生态空间范围图

  3.大运河滑县段核心监控区分区图

  4.大运河滑县段建成区范围图

  5.大运河滑县段风貌分区范围图

  附件1

  名词解释

  1.大运河沿岸第一层视线范围

  以大运河同岸河堤外坡脚起始线为基点,垂直于河道岸线进深方向,视距300米,视角18度以内视域的空间范围。

  2.城镇发展区的建成区认定

  城镇发展区的建成区和非建成区结合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关于现状基数认定的相关要求及实际已开发建设情况确定(含已批复建设用地)。

  3.腾退的土地

  腾退的土地指核心监控区内现有受污染的工矿厂房,搬迁撤离后原址不适宜再开发利用的土地。

  4.限高、限密度

  限高、限密度是指从传统历史风貌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及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对建筑高度、建筑密度所作的限制。

  5.主题公园

  主题公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兴建的,占地、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实行封闭式管理,具有一个或多个特定文化旅游主题,为游客有偿提供休闲体验、文化娱乐产品或服务的园区。

  特大型主题公园指总占地面积2000亩及以上或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主题公园;大型主题公园指总占地面积600亩及以上、不足2000亩或总投资15亿元及以上、不足50亿元的主题公园。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主办: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滑县道口镇解放路中段联系方式: 0372-8669629网站声明

网站标识码:4105260003 备案序号:豫ICP备12007324号 豫公网安备 41910402000001号

邮编P.C.456400   建议使用 1366x768 分辨率 IE 9.0以上版本浏览器  技术支持:河南合正软件有限公司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4/03/08 10:5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