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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4-01-22 作者 来源: 滑县文广体旅局

  滑文综罚字〔2023〕Ⅰ-11号

  当事人:安阳洹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10502MA9M9L712F

  法定代表人:王朝亮

  住所:安阳市文峰区明福街45号碧桂园写字楼9号楼1017号

  你单位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一案,经调查:

  2023年08月24日10时36分,滑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举报人声称已事先通过旅游发展中心进行调解,调解失败后转为举报跟团旅行社违法。执法人员分别对举报人员何贵萍、王琛、张小征、芦鸣、彭沙沙及滑县平安旅行社、河南大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滑县分公司及涉案人员崔淑聪、王霄静、李璐、文莉娜调查询问。

  2023年9月5日立案,同日10时23分,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安阳洹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调查。经查,你公司证照齐全,法定代表人王朝亮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023年8月16日威海之行是由你公司负责组织接待,当天共接到三拨滑县团,共计37名游客,其中第一拨是原大唐旅行社工作人员崔淑聪,共涉及28名游客;第二拨原华夏旅行社王霄静,共涉及4名游客;第三拨是滑县平安旅行社5名游客。你公司提供了崔淑聪、王霄静为旅游代表的旅游合同,但游客均不知道签订了旅游合同,也未委托任何人签订旅游合同,且未能提供第三拨游客的旅游合同。你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游客彭沙沙调查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张,手机截图3张;

  2.游客芦鸣调查询问笔录2份,身份证复印件1张,手机截图8张;

  3.游客张小征调查询问笔录2份,身份证复印将1张,手机截图7张;

  4.游客何贵萍调查询问笔录2份,身份证复印件1张,手机截图5张;

  5.游客王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张;

  6.崔淑聪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张,手机截图20张,签订旅游合同1份;

  7.王霄静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张,手机截图5张,签订旅游合同1份;

  8.李璐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身份证复印件1张,手机截图2张;

  9.文莉娜调查询问笔录2份,身份证复印件1张,手机截图8张;

  10.滑县平安旅行社李德伍调查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张;

  11.河南大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滑县分公司的负责人王伟调查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张;

  12.游客何会娟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身份证复印件1张;

  13.举报处理单一份;

  14.安阳洹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朝亮调查询问笔录4份,身份证复印件1张,手机截图5张,签订的旅游合同2份;

  15.导游倪芳芳调查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张,导游证复印件1张;

  16.旅行社导游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1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8.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19.8月16日威海行程单1份;

  20.意外保险单1份;

  21.L-HEN-100431派出单1份;

  22.全国企业信用查询系统无行政处罚证明1张。

  2023年11月17日,本案调查终结,安阳洹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3年11月23日我局向安阳洹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处罚内容和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3年11月23日,安阳洹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了陈述申辩请

  求。经复核,安阳洹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安阳洹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之规定。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河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旅行社条例>》,“首次违反本规定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应当“处 2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单位的行为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支行或者通过支付宝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滑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2023年12月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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