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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商务局滑县财政局滑县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等 4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1-23 作者 来源: 商务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

  现将滑县商务局 滑县财政局 滑县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等4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滑县商务局

  滑县财政局

  滑县乡村振兴局

  2023年11月1日

  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和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 号)、《河南省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贸〔2020〕121 号)、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公布首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市县的通知》(豫商建〔2022〕24号)和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管理办法汇编>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统筹用于开展全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23年至2025年。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县乡村振兴局(“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监管部门职责

  县商务局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分配制定详细计划;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分配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实现;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分配情况及时自查、自评,严格按有关规定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管。

  县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具体工作方案、绩效目标;指导业务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配合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规范运作、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重点支持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 配送体系、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等五个方向。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与资金使用单位一致,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四)近3年来没有受到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等部门处理处罚;没有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五)其他按规定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发挥财政引导、市场主导作用,结合项目特点,采取贷款贴息、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以奖代补类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 30%,单个项目补贴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县域内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连锁商贸企业、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企业等,要充分发挥邮政、供销等渠道作用,统筹利用好现有设施设备,优先支持改造升级项目,增强工作的连续性,避免浪费和分散投入。

  第十一条设立专账,确保资金支付程序规范、手续齐备、票账物相符。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支持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项目。对于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

  第十二条对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县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县域绩效目标,年度预算执行中,业务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应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财政部门应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针对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自评结果。业 务主管部门应依据年度绩效目标对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体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报县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公开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和人大监督。

  第十五条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评价结果与后续资金 支持挂钩。对于日常监管和年度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单位按要求及时整改。对未按要求整改的,业务主管部门收回资金,后续资金不再支持,同时取消其项目单位资格。

  第十六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相关财政、审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具体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八条对于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申报细则

  和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主营业务符合《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要求的支持范围。申报企业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

  (2)申报主体同一项目未通过任何渠道享受或正在申请其他中央或地方财政支持资金;

  (3)项目承担单位需签订《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试点项目承诺书》;

  (4)项目申报单位须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并严格按照要求定期向县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及项目进展情况,配合开展调研工作,接受审计、财政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审计验收工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项目申报

  (1)同一项目已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

  (2)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未满2年的;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或因其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

  (4)项目具有金融风险发展模式不成熟的项目;

  (5)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6)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7)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8)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三)申报项目投资时间

  所申报的项目投资周期为2023年至2025年。

  第二条 申报材料

  (一)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试点项目申请表;

  (二)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试点项目承诺书;

  (三)企业及项目简介、效益分析,项目实施方案;

  (四)项目单位相关证照,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和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1000平方米以上大型仓库、分拣中心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设备(资料或照片);

  以上申报材料均须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编制目录,按上述材料内容顺序装订成册(胶装,不要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并盖申报单位公章。封面须标明申报单位、项目名称、申报专题、申报时间、联系人等。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条 项目申报、评审流程

  (一)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向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业务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

  (二)县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组,评审后确定项目单位;

  (三)项目单位对社会公示;

  (四)对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存在异议的项目,应进行针对 性审查。投诉、异议成立的,不再纳入扶持计划,投诉、异议不成立的,应将审查结果再次进行公示。

  第四条 项目建设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严格按照方案开展项目建设;

  (二)县商务局负责督导本辖区内在建项目,要加强日常监 督管理,及时协调处理和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反馈项目建设进度和问题;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内容若出现重大变化确需 调整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县业务主管部门做出书面报告; 如项目调整后不影响原建设目标的达成,由县业务主管部门联合 审查后,对项目建设方案做出相应调整;如项目调整后不再符合 原建设目标,不能完成建设项目任务,由县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审 查后,从项目建设方案中撤销该项目。项目调整、撤销情况当年 底报安阳市商务局、安阳市财政局、安阳市乡村振兴局和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备查。

  第五条 项目验收

  (一)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向县商务局提出验收申 请。县商务局在收到申请的一个月内,会同县财政局,县乡村振 兴局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开展验收;

  (二)项目验收分为项目功能性验收和项目投资资金验收两 个部分指标体系。项目验收由县商务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第三方机构对验收结果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县财政局对项目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

  (三)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县业务主管部门依据项目验收报 告和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的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确定项目财政资金补助金额,按程序进行资金下拨。

  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是指符合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的项目。

  第三条省辖市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以下简称“市业务主管部门”)是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所辖区内项目的日常监管和全面验收。县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以下简称“县业务主管部门”)是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示范项目具体实施。

  第四条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在安排项目时,应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安排的中央基建投资事项、农业农村部具体安排的产地冷链设施、中央财政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等相关项目加强衔接,避免重复建设。应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等现有的设施设备,增强工作的连续性,避免浪费。

  第五条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企业目录、项目清单和储备项目库,选择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纳入重点企业目录,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优先支持;不得选择有严重违规记录、纳入警示或失信名单的企业。严禁承办企业中标后对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

  第六条县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要求,结合全县实际,设置可量化、可操作的项目建设标准、运营标准和考核标准。要建立项目档案和台账,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要建立项目公开公示制度,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工作方案、项目内容、决策过程和项目建设情况等,并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窗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规范决策过程,加强项目审核,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常态化跟踪项目完成情况,对未按时完成的项目要强化追责问效和督促整改。

  第八条县业务主管部门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电商、邮政、供销及骨干流通企业作用,统筹推进项目建设和运营,增强可持续性。要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资产产权归属登记和管理使用工作。

  第九条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两年内竣工。项目竣工后,县业务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建设标准进行验收。对项目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整改情况及时报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日常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日常监管,是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日常监管严格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机制要求,坚持权责对等、“谁使用、谁负责”“谁推荐、谁负责”“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原则,强化体系建设、能力建设、责任落实,规范监管行为。

  第四条业务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全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条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日常监管工作。制定日常监管方案,明确日常监管责任人,建立工作台账。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日常监督。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加强项目资产监督管理,提出整改要求,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条县商务局按要求开展项目实施完成情况统计调查。逐级审核上报统计数据,并加强汇总分析。

  第七条县商务局建立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日常监督档案。档案包括被检查对象基本情况、监督检查记录、检查处理结果等信息。

  第八条监督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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